企业借款别让老板“背锅”,个人名义风险高-济源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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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豫9001民初548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4年12月21日,王某给孟某出具一张借据,主要内容是:“今借到孟某人民币59000元,用于企业经营周转,月利率1.5%,借款期限从2014年12月21日到2016年12月20日,自2015年12月21日起开始还本金。如果没按时还钱,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借据上王某还写了几个日期:“2020年5月16日、2022年1月20日(已付5000元以上)、2023年3月3日、2024年3月4日”。
孟某说:他和王某2014年通过朋友认识,王某自己开的济源某公司缺钱周转,所以当天在济源某担保公司现金给了王某59000元。王某从2017年1月到7月陆续还了5000元利息,之后一直没再还钱。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王某要在10天内还孟某5.9万元本金,加上利息(2014年12月21日到2020年8月19日按1.5%月息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算),但之前还的5000元要扣掉。如果王某不按时还,还得加倍付延迟利息。另外,案件受理费2136元也由王某承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企业借款千万别用老板个人名义!
这个案子看起来是“老板借钱给公司用”,但法院却判老板个人还钱,为什么?关键问题出在借款主体搞错了:
- 王某明明是给济源某公司借钱,却以个人名义打借条,还写“用于企业经营周转”。结果呢?公司没还钱,法院直接找他个人要债。因为法律上,借条是王某个人签的,钱就算进了公司账,也变成“王某欠钱”,和公司没关系了。
- 更麻烦的是,王某只还了5000元就拖了近10年。法院虽然支持部分利息,但拖得越久,利息算得越高(前期18%年息,后期按LPR四倍算),还额外赔了案件受理费。如果当初以公司名义借款,这些损失本可避免。
给企业的风险提示(三句大白话):
- 公司借钱别让老板“顶名”:老板用个人名义借款给公司用,等于把公司债务变成个人债务。一旦公司破产或经营不善,老板的房子、存款都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 借条必须写清“谁借钱、谁还钱”:借款合同要明确写“借款人是XX公司”,而不是老板个人。如果老板必须担保,也得单独签担保协议,别混在借款合同里。
- 现金交付风险大,转账留痕更安全:本案中59000元是现金给的,万一老板赖账,证据难固定。企业借款一律用公司账户转账,备注“借款”,避免说不清。
记住:企业是企业,个人是个人。钱从哪出、还给谁,合同里写明白,才能堵住法律漏洞。否则,像王某这样拖十年,本金没少,光利息就滚出一大截,老板个人全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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