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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催缴缺书面通知将丧失违约金索赔权-当阳物业服务合同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57 当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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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82民初233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6年4月13日,当阳东某公司(开发商)与宜昌某乙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17年10月9日,刘某购买房屋时与某乙公司签订《业主手册》,约定:物业费按1元/㎡/月+20元/月电梯费计算;每年1月缴纳当年费用;若逾期缴费,按每日0.2%收取违约金。2017年10月31日,东某公司与某乙公司解除合同。2017年12月20日,东某公司与当阳某甲公司签订协议,由某甲公司接手物业服务。2022年1月14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甲公司签订新合同,物业费涨至1.2元/㎡/月,违约金标准不变。刘某房屋面积114.05㎡,物业费交至2019年12月31日,此后未再缴费。

法院判决结果
刘某需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物业费9779.24元,但仅支持2020-2021年违约金486.93元(远低于合同约定的1767元),驳回2022年后的违约金请求。原因是当阳某甲公司未能提供2022年后对刘某的书面催缴证据。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坑”——催缴流程不规范,到手的违约金也会飞。法院为什么只支持一半违约金?关键就在于2022年后的催缴缺了“书面通知”这一环

风险点1:催缴必须“留痕”,口头催讨等于没催

合同明明约定“业主逾期缴费需付违约金”,但法院明确指出:2022年后的违约金请求被驳回,是因为当阳某甲公司拿不出书面催缴证据。法律认为:没有书面催缴,就等于没给业主改正机会,直接收违约金不公平。
企业怎么办

风险点2:违约金约定过高反而“拖后腿”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每日0.2%(年化73%),但法院直接砍到按银行贷款利率(LPR)计算(2021年约3.85%)。为什么?因为法律认为“0.2%日息”远超实际损失,属于“霸王条款”。
企业怎么办

风险点3:服务主体变更时,权利义务要“无缝衔接”

本案中,物业从某乙公司转到某甲公司,法院认可了这种转让,是因为某甲公司实际提供了服务,业主也默认缴费。但万一业主拒缴,企业若拿不出转让协议、交接记录等证据,可能被认定为“无权收费”。
企业怎么办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1. 催缴“三件套”不能少:书面通知+明确缴费期限+留存送达证据(如业主签收回执、短信发送记录);
  2. 违约金设置要合理:直接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1.3倍计算”,既合法又易执行;
  3. 服务交接留痕迹:更换物业公司时,通过公告、上门告知等方式让业主知悉,并保存通知记录。

一句话总结:企业收钱不是目的,规范流程才是护身符。一次疏忽的催缴,可能让应得的违约金打水漂——别等到打官司才后悔证据没留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