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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约定借款利率超法定上限部分无效 - 巩义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0 巩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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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豫0181民初665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2年,巩义市某公司向王某借款100,000元。后该公司于2014年偿还30,000元,并于2014年8月23日向王某出具70,000元收据一张,收据载明“兹收到王某现金(经公司领导研究,业务借款,月息1.5%)70,000元”。收据出具后,该公司又陆续偿还1,500元,此后未再还款,引发诉讼。

法院判决:巩义市某公司需偿还王某借款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年利率12%计算,已付的1,500元抵扣利息),同时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借款需警惕利率与还款细节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低级错误”,可能让企业多花冤枉钱。核心问题就两点:利率不能乱定,还款要说清楚

  1. 利率超“红线”,多付的利息白忙活
    企业约定月息1.5%(年利率18%),看似不高,但国家有“利率天花板”:2020年8月20日后,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当时是年利率12%)。本案中,2020年后的利息法院只支持按12%算,超出来的6%部分直接作废。企业以为“高息能吸引投资人”,结果反而因违法约定多背债务——超过法定上限的利息,法院一分不认
    风险提示: 企业借款前务必查清最新LPR标准(央行每月公布),利率别踩“4倍LPR”这条红线。尤其2020年后签的合同,年利率超过12%~14%(随LPR浮动)就可能无效。

  2. 还款不写用途,等于埋下雷
    该公司还了1,500元,但没写明是“还本金”还是“付利息”。法院只能按惯例当“先抵利息”处理。更糟的是,该公司辩称曾替王某的丈夫朱某垫付18,881元医保费,想从借款里扣,却拿不出王某同意的证据,法院直接驳回。还款或垫付时没留书面证明,等于白干
    风险提示:

    • 还款时务必在转账备注或收据写清“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第X期”;
    • 代付第三方费用(如医保、货款),必须让对方签书面确认书,否则企业只能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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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基于真实判决改编,人名公司名已按规范隐去。法律动态常变,具体操作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