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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验资后迅速转出资金被认定为抽逃出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巩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1 巩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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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0181民初54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25日,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马某出资180万元、张某出资20万元。2010年1月29日,某公司股东变更为贺某(90%)、刘某(10%)。2010年4月5日,某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增加1000万元,其中贺某出资800万元,刘某出资200万元。巩义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4月6日,某公司已收到贺某货币出资800万元,刘某货币出资200万元。2012年9月14日,刘某将其持有18%的股权以2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姚某。

原告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4日作出(2019)豫0181民初7955号民事判决,判决某公司支付闫某货款112,816.8元及相应利息。因某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执行裁定,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原告提交的某公司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2010年4月6日,贺某、刘某分别将出资款800万元、200万元存入某公司验资账户内。2010年4月7日,上述账户内的1000万元转入某公司另一账户,当日即向巩义市某转款500万元,向巩义市某甲有限公司转款500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刘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抽逃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对巩义市某乙有限公司向闫某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企业如何防范股东抽逃出资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的核心教训很明确:股东在完成验资后迅速将资金转出,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抽逃出资,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钱是我投的,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但这种想法恰恰是企业最大的法律风险之一。

具体来说,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三个关键点:

1. 验资后资金流向要经得起推敲
案例中,刘某和其他股东在2010年4月6日完成验资,次日(4月7日)就将1000万元全部转出,分别向两个公司各转500万元。这种"闪电式"转款行为,缺乏合理商业理由,法院直接认定存在抽逃出资的嫌疑。企业增资验资后,资金不能立即大额转出,尤其是转给关联公司或股东个人账户,这是典型的"高危行为"。

2. 举证责任倒置——你说不清楚就认定你有问题
最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这种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债权人只要提供初步证据(如银行流水显示资金快速转出),股东就必须证明这笔钱是用于正当经营目的。案例中刘某辩称"资金转为固定资产",但拿不出证据,结果法院直接推定为抽逃出资。简单说:你转钱容易,证明钱用得对难!

3. 股东责任不因"已退出"而消失
刘某在2012年就转让了股权,但2025年仍被追责。因为抽逃出资是持续违法行为,股东即使退出公司,对抽逃期间的债务仍要承担责任。很多老板以为"一走了之"就没事了,这是大错特错。

企业防范建议:

记住:公司的钱不是股东的"私房钱"。合法经营的企业,股东出资后,这笔钱就属于公司,用于公司经营。股东想拿回投资,只能通过分红或股权转让,不能直接"抽走"。抽逃出资看似解决短期资金问题,实则埋下巨大隐患,一旦公司欠债,股东个人资产可能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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