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到期被拒付后,利息从到期日起算,而非起诉日-潜江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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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案号:(2024)鄂96民终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一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10月29日,潜江某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向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发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据号码为:***90,该商业承兑汇票载明承兑人为潜江某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兑人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潜江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4月29日,汇票金额为30万元;承兑人签章处有"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票款"字样。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取得上述票据后,因交易需要,将汇票背书转让潜江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后潜江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欠付潜江市某建材经营部机制砂款等款项,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潜江市某建材经营部。潜江市某建材经营部持有该汇票后,于汇票到期日前向潜江某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示付款;到期后,潜江某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告知其公司账户上没有资金需等待为由拒绝付款。2023年8月10日,潜江市某建材经营部向潜江某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邮寄《催促支付汇票款的函》,要求潜江某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收到该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票面款,潜江某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次日签收。汇票到期日届满至今,潜江某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一直未付款。2023年9月12日,潜江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因潜江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潜江市某建材经营部采购建筑砂石料,潜江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将案涉汇票背书转让给潜江市某建材经营部。案涉汇票到期后,自2022年6月起,潜江市某建材经营部多次向潜江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追索票面款,潜江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也多次找潜江某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支付票面款。
法院最终判决:潜江某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和潜江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连带向潜江市某建材经营部支付30万元票据款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4月29日起算,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潜江某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要求将利息起算日改为起诉日(2023年9月15日),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风险提示:别让"拖延付款"变成"利息炸弹"
很多企业老板和财务人员看到这个案例可能很困惑:"明明是对方没正式通知我付款,为什么利息要从两年前的到期日开始算?"这正是本案最值得企业警惕的地方!
关键误区:以为"没收到正式拒付通知"就能免责
本案中,潜江某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出票人)的上诉理由很典型:"对方没通过电子系统提示付款,我根本不知道要付钱"。但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
- 纸质汇票和电子汇票规则不同:本案是纸质汇票,不适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持票人直接找你当面或电话要求付款,就是有效提示!
- 拒绝付款的证明是你的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出具拒付证明是付款人(即出票人)的义务,不是持票人的义务。你以"账户没钱"为由口头拒绝,已经构成实质拒付,不需要对方再提供额外证据。
- 拖延=自认欠款:你明知汇票到期却长期不付款,法院会直接推定你拒绝付款,利息自然从到期日开始滚!
企业必须避开的3个"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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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别当"鸵鸟":
汇票到期前务必检查账户余额!本案中财务人员明明知道"账户没钱",还口头拖延,结果让公司多付了1年多的利息(约4万元)。正确做法:到期前发现资金不足,立即与持票人协商展期,书面确认新付款时间。 -
收到提示付款别装傻:
持票人通过微信、电话甚至当面要求付款,都算有效提示!不要以为"没走系统流程"就能赖账。财务部门应建立票据台账,对所有提示付款要求登记备查,避免"说不清"。 -
前手追索有"保质期":
本案中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手背书人)为何不用担责?因为持票人没在拒付后6个月内找它追索!作为背书企业要特别注意:- 如果下游企业拿着你的汇票被拒付,你可能被"连环追索"
- 一旦收到持票人追索通知,必须6个月内处理完毕,否则风险自动解除
- 但作为出票人(开票企业),责任是终身的!永远要为汇票兜底
一句话总结生存法则:
"开票即负债,到期必付钱——拖延一天,利息多算一天;装不知道,法院全知道!"
企业用汇票结算很常见,但千万别把汇票当"延期支票"。财务总监们要牢记:汇票到期日就是"还款日倒计时",提前3天没资金就要启动应急方案。否则,一个30万的汇票可能因为拖延两年,最终要赔34万(本金+利息),还搭上诉讼费和商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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