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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利息已足够补偿损失时违约金不被支持-大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大冶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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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281民初663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7月21日,某汽车金融公司与黄某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黄某向某汽车金融公司贷款296000元,贷款期限为60个月,贷款年利率为8.46%;如借款人未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自逾期之日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款人应就未付款项支付逾期利息,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逾期利率按月计收复利,逾期利率为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逾期还款超过30天,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行使抵押权;借款人贷款逾期的,借款人应按未还贷款本金的15%缴纳违约金;抵押人(借款人)同意将车辆抵押给抵押权人,抵押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复利)等。合同签订后,某汽车金融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黄某指定账户即荆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转款296000元(含贴息金额4017.88元)。同年9月30日,黄某用一辆奥迪牌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编号:鄂BD*,车架号:6025)对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后,黄某偿还部分款项后发生逾期。根据某汽车金融公司提供的逾期信息截图显示,截至2025年5月28日,黄某仍差欠本金122225.08元、利息7501.29元。某汽车金融公司多次向黄某催收款项,但黄某均未能归还贷款本息。

法院判决结果:黄某需在30日内偿还某汽车金融公司本金122225.08元及利息(后续利息按合同计算至还清);某汽车金融公司对黄某名下的鄂BD****车辆折价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驳回了违约金18333.76元的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别让“双重罚款”变成“竹篮打水”
这个案子看起来简单:企业借钱给客户买车,客户逾期不还,企业起诉要钱。但关键点在于——法院为什么没支持违约金?

原来,合同里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在正常利率基础上加收50%),又约定了“违约金”(未还本金的15%)。法院认为:逾期利息已经足够覆盖企业的实际损失(比如资金占用成本),再收违约金就等于让企业“赚双份钱”,这违反了《民法典》“违约责任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说白了,法律不支持“趁人之危”的过度索赔。

对企业来说,这3个坑千万别踩:

  1. 别乱设“双保险”条款
    很多企业以为:违约金+高利息=双重保障。但就像这个案子,法院会看实际损失。如果逾期利息算下来已经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很多(本案逾期年利率达12.69%),再加违约金就显得“趁火打劫”,反而可能全军覆没。
    建议:合同里优先用“逾期利息”替代违约金;如果非要设违约金,得明确写清楚“按实际损失计算”(比如参考LPR利率上浮30%)。

  2. 别忽视“损失证据”的重要性
    本案中企业没提供证据证明“逾期利息不够赔损失”,而法院直接认定“利息已足够补偿”。如果企业能拿出催收费用、资金周转损失等凭证,结果可能不同。
    建议:日常经营中保留催收记录、资金成本证明;合同里写明“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上限”。

  3. 别让“格式合同”埋雷
    这份合同是企业提供的标准模板,但《民法典》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争议时,法院会作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比如“逾期加收50%”这种模糊表述,可能被认定为“过高”。
    建议:重要合同找专业律师审核;关键数字用括号注明计算方式(例如“逾期利率=8.46%×1.5=12.69%”)。

举个生活化的例子
你借朋友1万元,约定“逾期每天罚100元”。结果朋友第2天还钱,你收200元违约金——这合理吗?显然不合理!法律也是这个逻辑:惩罚要适度,不能把违约变成“生财之道”。

企业自查小贴士
✅ 翻出你的借款/服务合同,检查是否同时存在“逾期利息+违约金”;
✅ 算算总成本:如果逾期利率超过LPR的4倍(目前约15%),风险极高;
✅ 抵押担保务必办登记!本案企业能拿回钱,全靠车辆抵押登记做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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