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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公司须共同承担责任-枝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枝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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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4)鄂0583民初3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9月30日,吴某因宜都某甲公司经营需要向潘某借款并出具借条,约定借现金250000元,还款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借款月利率15‰。借条上注明了吴某的收款银行及账号。2018年10月7日,潘某向指定的吴某的银行账号转款250000元。借款到期后,吴某没有按约定返还借款本息。潘某的丈夫通过微信向吴某催收,2021年9月28日,吴某通过微信转款5000元用于还款。2023年1月19日,吴某通过案外人向潘某转款20000元,2023年2月15日,吴某再次通过案外人向潘某转款5000元,通过另一案外公司向潘某转款15000元,共计还款45000元。

2023年2月19日,吴某因病去世,吴某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吴某的父母均先于吴某死亡。吴某的遗产为:1.宜都某甲公司的股份(出资500万元,占99.8004%);2.位于宜都市某社区某组某路某巷某号某栋的房产。

宜都某甲公司于2012年5月24日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吴某为法定代表人。2018年12月21日,宜都某甲公司股东变更为吴某(500万元,占99.8004%)和李某(1万元,占0.1996%)。2023年3月24日,宜都某甲公司股东变更为李某(501万元,占100%),李某为法定代表人,吴某为监事。该房产登记为吴某单独所有,2019年1月23日办理抵押登记,权利人为陈某桂。

2023年3月21日,李某作为申请人在宜都市公证处办理《公证书》:李某继承了吴某在宜都某甲公司的股份,吴某自愿放弃对吴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法院判决结果

  1. 宜都某甲公司返还潘某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2019年10月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8%;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年利率13.8%);
  2. 李某在继承吴某遗产(公司股份和房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3. 吴某在继承吴某遗产(仅限房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4. 驳回潘某要求李某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指南

关键问题:老板个人借钱给公司用,公司要一起还钱吗?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都这样做过:为了方便,用自己的名义借钱,但实际是给公司用。就像本案中,吴某作为公司老板,以个人名义向潘某借款25万元,但钱确实用于宜都某甲公司经营。结果吴某去世后,法院判决宜都某甲公司必须和吴某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这给企业敲响了警钟!看似简单的操作,却可能带来巨大风险:

风险一: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公司债务

本案中,虽然借条是吴某个人签的,但因为钱用于公司经营,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公司必须一起还钱。通俗解释:就像你用个人信用卡给公司买东西,公司不能说"这是你个人消费"就不管,因为实际受益的是公司。

企业应对措施

风险二:一人公司股东可能"被连带"

本案中,吴某去世后,李某继承股权成为一人公司股东。虽然法院没判李某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李某未参与经营),但一人公司股东要自证清白——必须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可能要"个人兜底"。

企业应对措施

风险三:股权继承暗藏债务"地雷"

吴某去世后,李某继承公司股权就要在股权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即使吴某婷放弃公司股权继承,但因继承了房产,仍要对债务负责。关键点:放弃继承必须书面公证,口头说"不要"不算数!

企业应对措施

风险四:借款利率约定不当白忙活

本案中,约定的年利率18%在2020年8月20日前有效,但之后要按新标准降到13.8%。重要提示:2020年8月后起诉的案子,利率要分段计算,超法定上限部分不受保护。

企业应对措施

给企业家的贴心建议

  1. 借钱走正道:公司用钱必须以公司名义借款,别图省事用个人账户
  2. 账目要清爽:公司钱和个人钱像"油和水",必须分得清清楚楚
  3. 变更及时登:股东、法定代表人变动后,30天内必须办工商变更
  4. 继承早规划:大股东应提前立遗嘱,明确股权处置方案

作为企业,千万别觉得"这是别人家的事"。据统计,60%的民营企业因借款不规范陷入债务纠纷,其中40%最终导致破产。一个小疏忽,可能让多年经营毁于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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