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他人担保后可向债务人及反担保人追偿,但需注意反担保手续和债权转让程序-天门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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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鄂9006民初256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罗某军为向某某商行借款,委托天门某乙担保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天门某甲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向某某商行提供全额保证担保,双方于2018年12月12日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一份,对委托担保的定义、担保对象、担保费用及保证金、反担保约定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因罗某军未履行主合同的约定导致天门某甲担保有限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担担保责任的,天门某甲担保有限公司有权追偿,罗某军无条件偿还天门某甲担保有限公司在《保证合同》项下所支付的款项,并应按中国某某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天门某甲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为止。
同日,罗某军与某某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4500000元,借款种类为经营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保持不变,首次执行年利率为7.5%,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含提前到期借款),在上述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罚息,借款本金分期还款计划为2019年6月9日偿还500000元、2019年9月9日偿还2000000元、2019年10月10日偿还2000000元。同时,天门某甲担保有限公司与某某商行订立《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担保的主合同为某某商行与被告罗某军订立的上述借款合同,主债权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某某商行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某某商行向借款人通知的还款之次日起三年。同日,罗某军、李某玉、全某云、胡某兰、李某盛、万某、全某惠、程某向天门某甲担保有限公司出具《反担保承诺书》和《反担保声明》,均愿意以各自的全部私有财产为上述借款向天门某甲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12月13日,某某商行向罗某军贷款账户发放借款4500000元。
2019年10月9日,罗某军与某某商行、天门某甲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上述借款约定的到期日展期至2020年10月10日,天门某甲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继续为罗某军承担担保责任。罗某军、李某玉、全某云、胡某兰、李某盛、万某、全某惠、程某于同日分别向天门某甲担保有限公司出具《反担保承诺书》,愿意用个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全部财产为债务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20年10月29日,罗某军与某某商行、天门某甲担保有限公司再次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上述借款约定的到期日展期至2021年10月10日,天门某甲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继续为罗某军承担担保责任。罗某军、李某玉、全某云、胡某兰、李某盛、万某、全某惠、程某于同日分别向天门某甲担保有限公司出具《反担保承诺书》:愿意用个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全部财产为债务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的范围包括天门某甲担保有限公司基于保证合同为债务人代偿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保证合同约定的需代为承担的一切费用)、代偿费用发生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及为实现追偿权所发生费用。反担保期间为本承诺函生效之日起至贵司为债务人代偿之日起另加三年。
2021年6月30日,天门某甲担保有限公司为罗某军向某某商行代偿本金4500000元,冲减罗某军支付的保证金225000元后,实际代偿本金为4275000元。2022年7月14日,天门某甲担保有限公司与天门某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及《债权委托清收协议》,天门某甲担保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对罗某军的债权及项下权利转让给天门某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同年7月21日在《天门日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要求罗某军、李某玉、全某云、胡某兰、李某盛、万某、全某惠、程某履行还款义务。2024年5月24日,天门某甲担保有限公司与天门某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再次在《天门日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要求罗某军、李某玉、全某云、胡某兰、李某盛、万某、全某惠、程某履行还款义务,并联合备注:2021年6月30日前因某某商行贷款本金而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及罚息向天门某甲担保有限公司清偿;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4日之间,因代偿本金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向天门某甲担保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本金及2022年7月14日之后因代偿款本金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向天门某甲担保有限公司或天门某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清偿。因罗某军、李某玉、全某云、胡某兰、李某盛、万某、全某惠、程某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天门某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罗某军返还天门某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427.5万元,并按年利率7.5%支付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李某玉、全某云、胡某兰、李某盛、万某、全某惠、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看似复杂,其实讲的是一个很常见的企业风险问题:企业为别人担保后,如果对方还不上钱,自己该怎么办?法院的判决告诉我们几个重要信息,也给企业敲响了警钟:
1. 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
天门某甲担保公司为罗某军向银行借款450万元提供担保,结果罗某军还不上钱,担保公司不得不替他还了427.5万元。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只是签个字帮忙",实际上这是用自己的企业资产为别人的债务做保证。一旦对方还不上,自己就要"兜底"。作为企业,给别人担保就等于用自己的钱为别人的债务做保证,风险极大。
2. 反担保是"保险绳",必须提前设置好
好在本案中,罗某军和他妻子、以及其他几位朋友都向担保公司出具了反担保承诺书,表示愿意用自己的全部财产为这笔借款提供反担保。这就像给担保加了一道"保险绳",当担保公司替债务人还钱后,可以向这些反担保人追偿。如果没有这道"保险绳",担保公司可能就只能自己承担全部损失了。
3. 反担保承诺书要写清楚,别留模糊空间
从判决可以看出,法院支持了担保公司的全部诉求,包括本金和利息。这是因为反担保承诺书里明确写了反担保范围包括"代偿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如果当初承诺书写得模糊不清,只说"提供反担保"而没有明确范围,可能就无法全部追回损失。很多企业吃亏就吃在文件写得太简单,比如只写"承担连带责任",却不写具体范围,结果打官司时被对方钻了空子。
4. 债权转让要规范,通知必须到位
担保公司将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债务人,法院认可了这种转让方式。但企业要注意,债权转让必须依法进行:
- 转让协议要书面签订
- 必须有效通知债务人(在省级以上报纸公告是有效方式之一)
- 保留好通知证据
如果通知不到位,债务人可能会以"不知道债权转让"为由拒绝向新债权人还款。
5. 代偿后要赶紧追偿,别拖太久
担保公司代偿后,在合理时间内行使了追偿权,还通过债权转让让新的债权人继续追偿。企业要记住,替别人还钱后,要在三年内向债务人和反担保人追偿,否则可能就"过期作废"了。很多企业代偿后觉得"反正有人担保",拖拖拉拉不追偿,结果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就不支持了。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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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轻易担保:不要因为"朋友面子"或"业务合作"就轻易为他人提供担保,要先评估对方的真实还款能力,查看其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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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要足额:要求债务人提供足额的反担保,比如:
- 用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做抵押(并办理登记手续)
- 用股权、应收账款等做质押
- 让有实力的第三方提供保证
反担保的价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最好能覆盖利息和可能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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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要严谨:签订担保合同时,一定要明确:
- 担保范围(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 反担保的具体方式和范围
- 追偿权的行使条件和期限
- 争议解决方式
最好请专业律师审核合同,别省这点律师费,否则可能损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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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贷后管理:提供担保后,要定期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可要求增加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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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行使权利:一旦发生代偿,立即启动追偿程序:
- 先向债务人发催款函
- 同时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
- 如协商不成,尽快提起诉讼
- 注意诉讼时效(一般为代偿后三年)
担保业务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能促进业务发展,用不好可能让企业陷入困境。企业一定要建立完善的担保管理制度,对每笔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理,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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