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离职未及时通知客户续费方式导致企业退赔全部保费-赤壁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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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19)鄂1281民初266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05年4月30日,投保人刘某为被保险人赵某向中国人寿赤壁支公司投保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为2000元/年,保险金额为10万元,交费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自2005年4月30日至2025年4月29日止,交费20年,保险期限终身,已交费3年。2005年5月21日,投保人刘某为被保险人赵某向中国人寿赤壁支公司投保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为2300元/年,保险金额为10万元,交费日期为每年的5月21日,自2005年5月21日至2025年5月20日止,交费20年,保险期限终身,已交费3年。2005年5月21日,投保人刘某为自己向中国人寿赤壁支公司投保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99版),其中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为1140元/年,保险金额为3万元,交费日期为每年的5月21日,自2005年5月21日至2025年5月20日止,交费20年,保险期限终身,已交费3年;附加住院医疗保险(99版)保险费为250元/年,自2005年5月21日至2006年5月21日止,已交费3年。2006年5月22日,投保人刘某为自己向中国人寿赤壁支公司投保国寿鸿鑫两全保险,保险费为30000元/年,保险金额为47251.54元,交费日期为每年的5月22日,自2006年5月22日至2009年5月21日止,交费4年,保险期间44年,已交费1年。保险费每年由中国人寿赤壁支公司的业务员黄某上门收取,然后交给保险公司开保费发票,自其2008年从中国人寿赤壁支公司离职后,一直没有任何人要求原告交投保费导致断保。
法院判决:解除刘某与中国人寿赤壁支公司签订的4份保险合同;中国人寿赤壁支公司退还刘某保险费46320元;驳回刘某对黄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中国人寿赤壁支公司承担。
三、核心观点:业务员离职后企业必须主动完成客户交接
这个案子看着是保险纠纷,实则是给所有企业敲响的警钟——业务员离职不等于客户关系"自动终止",企业必须主动做好客户交接。
刘某连续三年通过业务员黄某上门收钱的方式交保费,已经形成固定习惯。当黄某2008年离职后,保险公司既没派新业务员对接,也没通知刘某新的缴费方式。等刘某2009年主动去交钱时,却被告知"投保出了问题"。法院认为:客户有理由相信应该继续等业务员上门收钱,断保的责任完全在保险公司。
很多企业常犯三个错误:
- "人走茶凉"思维:以为业务员一离职,客户就该主动找公司,殊不知客户只认"熟悉的面孔"
- 交接走过场:业务员离职时只交接客户名单,却不通知客户"张三离职了,以后李四负责您"
- 依赖口头约定:让业务员私下收钱,没有建立公司统一的缴费渠道,出事后无法自证清白
企业这样做才能避坑:
✅ 建立"双保险"通知机制:业务员离职7天内,必须通过短信+邮件+电话三重方式告知客户交接安排(例如:"尊敬的客户,原服务经理黄某已离职,即日起由王经理(电话XXX)为您服务")
✅ 砍断"私对私"交易:严禁业务员代收现金,所有款项必须通过公司对公账户或官方APP支付,保留完整交易凭证
✅ 设置"断联熔断"系统:对长期未缴费的客户,系统自动触发3次提醒(短信+邮件+人工电话),不能等客户上门才发现问题
特别提醒销售、保险、会员制等企业:当您让客户养成"等业务员联系"的习惯时,业务员离职就是您的法律风险爆发点。本案中保险公司只退了4.6万元,但想想看,如果涉及100个客户呢?诉讼费、信誉损失可能远超退款金额。
很多老板说"客户应该主动联系我们",但法院的判决很实在:是您先用业务员上门服务的方式"培养"了客户的习惯,就不能在业务员走后突然要求客户"自己想办法"。这就像餐馆总让服务员到桌边点单,突然撤走服务员却不提供菜单,最后怪顾客"不会点菜"——这锅,企业得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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