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拖欠工程款将被法院强制支付并承担利息-赤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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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281民初161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在中标107国道咸宁市赤壁段扩建工程与铁路交叉工程后,与被告赤壁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商砼买卖合同,由被告提供商品混凝土。由于被告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出现问题,导致工程左幅现浇箱梁混凝土入模10立方米左右无法继续浇筑,箱梁报废。为此,被告与原告钟某于2024年8月28日签订《现浇箱梁凿除及重制施工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48000元,费用包括废除梁体模板拆除、混凝土凿除、钢筋加工及绑扎等全部施工成本。协议明确:签订后被告先付80000元,废除梁体凿除完成当天付尾款68000元。被告股东童某在协议甲方栏签名。协议签订后,被告仅于2024年9月4日汇款30000元至原告账户,后又于2024年11月6日通过微信支付20000元,剩余98000元一直未付。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证明,2025年3月26日该工程已验收合格并通车,证实原告已按约完成施工。原告多次催款无果,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赤壁某建材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钟某工程款98000元,并从2025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3.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清偿日;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承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企业不及时付工程款,等于“白送”额外成本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企业因自身产品问题(混凝土不合格)惹出麻烦,又想省钱不按协议付钱,结果不仅欠款要还,还得倒贴利息和诉讼费。核心教训就一条——签了合同就得守信用,拖欠工程款不是“拖一拖”那么简单,而是直接给企业“埋雷”。
为什么这么说?被告赤壁某建材有限公司犯了三个典型错误:
- “问题我惹的,钱我拖着”:混凝土出问题导致工程损失,本应主动担责。但他们和原告签了协议后,只付了部分钱(50000元),对剩余98000元“装失联”。法院一看:工程都验收通车了,你还赖账?直接判你全额支付!
- “股东签字不算数?”:协议是股东童某签的,公司想抵赖说“不是我签的”。但法院发现公司账户付过款,且童某是股东,就认定公司是合同主体。现实中,很多企业让员工或股东个人签协议,以为能“隔离风险”,结果反而坐实了责任。
- “利息可以不付?”:原告原本要6%的年利息,法院虽没全支持,但仍按3.6%判了利息。关键是,利息从工程验收日(2025年3月26日)起算,拖得越久,钱越多!企业算小账省眼前钱,最后多花几千元利息,还赔上信誉。
给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超简单实操版):
- 签协议前想清楚:像本案因产品质量引发额外施工,企业应先评估责任——如果真是你的错(比如混凝土问题),别等对方找上门,主动协商赔偿,避免损失扩大。
- 付款别“拖字诀”:合同写清付款时间(如“完工后3天内付清”),到点就付。真要延期,必须和对方签补充协议,否则法院直接按合同判你违约。
- 公章比人名更管用:股东或员工签协议时,务必用公司公章,别只写个人名字。否则像本案,股东签字+公司付款=法院认定公司要担责,想赖都赖不掉。
- 留证据像留发票:付款记录、验收证明、微信催款截图……统统保存好。本案原告因有工程验收证明和付款记录,轻松赢了官司;被告啥也没交,只能认栽。
一句话总结:企业做生意,守约就是省钱!拖欠工程款不仅躲不掉,还会像滚雪球一样产生利息、诉讼费,甚至影响招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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