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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靠后补分包合同逃避工伤责任-松滋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松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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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2)鄂10民终183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菏泽某阳建筑松滋分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20日,经营范围包括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等。2019年9月20日,该公司与郭某签订《劳动合同》,聘用郭某在"松滋现代农博城"项目从事瓦工工作,约定按月支付工资。该公司还为郭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2019年12月31日,郭某在工作时从3米多高台摔下受伤,被诊断为腰椎骨折等多处伤情。2020年1月,该公司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4月9日松滋市人社局认定郭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1年2月2日,经鉴定郭某伤残等级为八级。2021年10月,郭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待遇。仲裁裁决菏泽某阳建筑松滋分公司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09036.3元。该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不支付工伤待遇。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郭某,菏泽某阳建筑松滋分公司上诉称已将劳务分包给常州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郭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风险警示:企业分包工程不能"事后诸葛亮"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建筑企业最常见的法律"坑":以为把工程分包出去就万事大吉,结果却要为"别人"的工人承担工伤责任。

关键问题出在哪里?
菏泽某阳建筑松滋分公司声称早在2019年8月17日就把劳务分包给了常州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但问题是——他们的分公司是2019年9月20日才成立的!合同签订时间竟然比公司成立还早一个月,这就像说"我还没出生就签了合同",法院怎么可能相信?

更致命的是,他们自己做了三件"打脸"的事:

  1. 亲自和郭某签了劳动合同——白纸黑字写着"聘用你干瓦工"
  2. 主动给郭某交了工伤保险——这等于向社保部门"自报家门"说"他是我员工"
  3. 申请工伤认定时亲口承认郭某是单位职工——这比任何证据都铁

企业老板们常犯的错误就是:前期管理马虎,等出事了才慌慌张张"补证据"。就像本案中,等工人受伤了才想起"赶紧搞份分包合同",殊不知社保记录、劳动合同这些"铁证"早就把劳动关系钉死了。

给企业的3个实用建议:

  1. 分包要"真分包":签合同前必须确认对方有合法资质,且实际由分包方管理工人、发放工资。别让自己的项目部还在直接指挥工人干活!
  2. 证据要"同步留":分包合同必须在工人进场前签好,保留好分包方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像本案中"合同日期早于公司成立"这种低级错误,专业法务一眼就能识破。
  3. 工伤要"快处理":工人受伤后,第一时间核查劳动关系。如果是分包方的工人,立即要求分包方处理;如果是自己的员工,别犹豫赶紧申报工伤——拖着不报反而会让企业陷入被动。

记住:法律不保护"马后炮"。企业想规避用工风险,不能靠事后编造合同,而要靠事前规范管理。就像建筑工地要戴安全帽一样,规范用工就是企业的"法律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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