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送达保险条款致免责条款无效须赔偿-松滋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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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0民终71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4月26日,松滋某公司监事汤某博联系某保险公司业务经理赵某波,为松滋某公司员工吕某等29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约定每次事故从业人员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6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3年4月27日零时起至2024年4月26日二十四时止。2023年5月4日,赵某波将投保单、投保告知书、松滋某公司员工名册等材料通过微信发给汤某博,要求汤某博在指定位置盖章后发回;但某保险公司始终未向松滋某公司送达保险条款。2023年6月17日11时左右,吕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松滋某公司已向吕某亲属赔偿125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需向松滋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60万元,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三、核心风险警示:企业投保时必须盯紧"条款交付"!
这起案件看似是保险公司"倒霉",实则是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签保险合同时,光交钱、盖章远远不够,必须确保拿到并理解保险条款!
为什么保险公司赔了60万?关键就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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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给条款=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坚称吕某是"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按条款不该赔。但法院发现:投保时保险公司只让企业盖了投保单,却没把正式保险条款交给企业。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主动提供条款并解释免责内容,否则这些条款对企业"不生效"!就像你买手机只签了收货单,商家却没给你说明书,结果手机坏了商家说"你没按说明书操作"——法院当然不认。 -
"模糊表述按对企业有利解释"
保险单上只写了"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责任限额60万元",没明确说"疾病死亡不赔"。当双方对责任范围有争议时,法院会按普通人理解来判(比如"工作中死亡"就该赔),且优先保护企业(被保险人)利益。保险公司想用"隐藏条款"免责?没门!
企业如何避免踩坑?3个实操建议:
✅ 当场索要条款,签字确认
业务员发微信让盖章?不行!必须要求当面交付纸质条款,或在电子投保时强制弹出条款全文并勾选"已阅读"。盖章前拍照留存"条款已交付"证据。
✅ 重点标红"不赔情形"
收到条款后,立即用荧光笔标出免责部分(如"疾病、酗酒不赔"),让法务或外部律师复核是否合理。若发现"工作中突发疾病不赔"等苛刻条款,当场要求修改或换产品。
✅ 赔案发生后先查"交付记录"
员工出事后别急着和保险公司扯皮!先调取投保时的沟通记录:有没有微信/邮件发过条款?有没有签收单?像本案中保险公司拿不出"已交付"证据,企业就能稳赢官司。
真实教训:很多企业觉得"保险是熟人办的,不会坑我",结果出事才发现条款藏了"大坑"。本案中松滋某公司原本可能拿不到赔偿,只因死磕"条款没给"这一条,反手让保险公司多赔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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