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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办证致购房者错失政府奖励应全额赔偿-松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松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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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1087民初539号、(2021)鄂10民终67号
审理法院:松滋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为支持城乡居民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和鼓励农民进城买房居住,2016年1月16日,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松政办函(2016)2号文件,规定户籍在本市的农村家庭,2016年1月23日至2月22日期间在本市主城区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后,由市财政给予30000元购房奖励;同时明确购房奖励审核发放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2016年1月23日,胡某、涂某在松滋某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获取了《2016松滋市迎春房交会购房手册》及政策文件,当日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宜化绿洲新城6号楼1003室,房款总额418281.25元;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3月31日前交房,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后,胡某、涂某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因松滋某化公司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直至2019年5月8日才完成不动产登记。因错过2017年6月30日的政策截止时间,二人无法申领30000元购房奖励,遂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松滋某化公司赔偿胡某、涂某损失30000元;二审法院驳回该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核心教训:合同履行不守时,企业自掏腰包赔巨款!
本案看似是“政府奖励没拿到”的小事,实则暴露企业两大致命风险:

  1. “政策红利”也是合同义务
    开发商在签约时明知购房者依赖政府奖励政策(合同明确约定交房和办证时间),却拖延履行义务,导致购房者错失3万元奖励。法院认定:企业不能以“政策是政府给的”为由推卸责任——既然合同约定了时间节点,就必须确保购房者能兑现政策。现实中,许多企业签约时只盯着房款,忽视政策时效性,等到“错过截止日”才叫苦,为时已晚!

  2. “逾期损失”远超想象
    本案开发商以为拖几个月办证“没什么”,结果赔了3万元(相当于白送一套房的1%利润)。更危险的是:法院按“可预见损失”判赔,即企业签约时能预见到的后果(如政策截止日),都得全额买单。若涉及上百户业主?损失可能高达数百万!

企业避坑指南

风险就在细节里:一个逾期办证,赔掉30000元;百个逾期,可能压垮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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