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逾期不还,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应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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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981民初44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7月12日应城某兴村镇银行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兴银行)与湖北某禾粮油食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禾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2019年-0016号的《授信协议》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某兴银行向某禾公司发放借款人民币24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7月12日至2020年7月11日,借款年利率为7.0035%,贷款逾期罚息为本协议的借款利率的150%。当天某兴银行与湖北某江米业有限公司、湖北某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陈某、刘某、陈某生、陶某、吴某、熊某分别签订了2019-0057号,2019-0058号,2019-0059号,2019-0060号,2019-006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上述八位被告对主合同中的债务承担全部的连带责任。2019年7月16日某兴银行向某禾公司发放借款2400000元,某禾公司在借款凭证上签章确认收到了借款。借款到期后,某禾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后经某兴银行多次催要,某禾公司拒不还款。另查明,陈某与刘某为夫妻关系;陈某生与陶某为夫妻关系;吴某与熊某为夫妻关系。
法院判决:某禾公司需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某兴银行借款2400000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罚息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湖北某江米业有限公司、湖北某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陈某、刘某、陈某生、陶某、吴某、熊某对某禾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九名被告共同负担。
三、企业借款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揭示了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最容易忽视的致命风险——担保责任的无限连带性。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经常看到老板们为了获得贷款,随意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等到企业经营困难时,才发现不仅公司资产要被追偿,连自己的房产、存款等个人财产也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风险一:连带保证责任无上限,个人财产可能"一锅端"
本案中,八位担保人(包括两家企业和六位自然人)全部被判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银行可以不先找某禾公司要钱,而是直接要求任何一位担保人偿还全部240万元本金及利息。更关键的是,陈某、刘某等夫妻双方都作为保证人签字,说明他们不仅拿公司资产作保,还把夫妻共同财产都搭进去了。很多企业主以为只是"帮忙签个字",却不知道一旦签字,就等于把自己的"身家性命"都押给了银行。
风险二:逾期罚息叠加,债务会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合同约定逾期罚息是借款利率的150%,看似不多,但实际计算非常可怕。假设借款利率7%,逾期后实际利率高达10.5%。以240万本金计算,逾期一年就要多付25.2万元利息!本案中截至2021年5月28日,利息及罚息已达408641.08元,接近本金的17%。很多企业主只关注能借到多少钱,却忽视了还不上款时的"利息炸弹"。
风险三:缺席庭审=自动认输,连申辩机会都没有
本案九名被告全部缺席庭审,结果可想而知——法院直接采信银行提供的所有证据。现实中,很多企业主觉得"官司打不赢就不去了",殊不知不出庭等于放弃所有权利。即使确实还不上钱,出庭也能争取分期还款、减免部分罚息的机会。
给企业老板的3条救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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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签字前必须"三问":我真有必要担保吗?最坏情况我能承受吗?有没有设置责任上限?记住:连带责任担保没有"有限责任",签字即等于承诺"还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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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担保要特别谨慎:像本案中夫妻双方都作为保证人的情况,等于把家庭财产全部暴露在风险中。如果必须担保,应明确约定仅以个人财产承担,避免波及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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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安全阀"条款:签订担保合同时,务必争取加入"责任上限"(如仅对本金承担责任)和"追偿权条款"(代偿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你最终是损失一点还是倾家荡产。
特别提醒:很多老板以为"公司借款与我无关",但现实中银行几乎都会要求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担保。一旦签字,就别再幻想"有限责任"的保护伞了!建议在签订任何融资文件前,至少花30分钟咨询专业律师,这笔投入可能为你省下百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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