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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贷中预先收取利息将被认定为减少借款本金-应城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应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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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19)鄂0981民初191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5年12月11日,应城某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应城某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编号:YCHYF—JK2015004)》,合同约定,应城某峰公司借给应城某禾公司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3‰,每月10日结息。同日应城某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应城某润产业用布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应城某润公司自愿为应城某禾公司在应城某峰公司处的借款500万元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应城某峰公司将借款500万元支付给应城某禾公司,同日应城某禾公司向应城某峰公司支付利息16.5万元。应城某禾公司按合同约定先后向应城某峰公司支付利息154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应城某峰公司多次催收,应城某禾公司拖欠至今。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应城某禾公司需偿还借款本金483.5万元(500万元减去放款当天收取的16.5万元利息),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支付利息;应城某润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致命细节"

这个看似普通的借贷纠纷,暴露出企业日常经营中最容易忽略却代价高昂的法律漏洞。用大白话来说,就是"小细节酿成大损失"。以下是企业必须警惕的风险点:

1. "砍头息"直接让本金缩水!

很多企业以为放款时先扣一部分利息是"行业惯例",比如本案中出借方刚打500万,当天就收了16.5万"好处费"。但法律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法院直接把本金砍到483.5万,相当于出借企业白白损失16.5万本金+后续利息。
企业怎么做?
✅ 放款时必须全额支付合同约定金额,一分都不能提前扣!
❌ 严禁以"手续费""保证金"等名义变相收取"砍头息"。

2. 担保人随便盖个章,可能"躺枪"背债!

本案中,担保人应城某润公司以为保证期间过了就没事了,但因在催收函上盖了章,法院认定担保责任继续有效。对企业而言:

3. 利率超过LPR四倍=白忙活!

本案约定月利率33‰(年化39.6%),远超当时法律允许的24%上限。法院直接按LPR四倍(当时约15.4%)重新计算利息,出借企业少赚了上百万元。
企业怎么做?
✅ 签合同前务必查最新LPR(中国人民银行每月20日公布),利率不得超过它的4倍;
✅ 利息计算要写清楚"按同期LPR四倍动态调整",避免固定高利率无效。

四、给企业的"保命"建议

  1. 放款当天不收钱:利息必须到期后再收,放款时账户必须显示"足额到账";
  2. 担保条款要设"安全锁":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催收必须书面送达+签收回执",避免口头催收导致责任延续;
  3. 利率跟着LPR走:合同直接写"利率=1年期LPR×4",每年自动更新,永不失效。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栽跟头,不是因为不懂法,而是把"习惯做法"当成"合法做法"。一次侥幸可能损失百万,一次规范可能保住身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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