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逾期后银行可同时向抵押人和保证人追偿-谷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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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19)鄂0625民初200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6年3月26日,谷城中银富登某公司与谷城某肉联加工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最高授信额度220万元,有效期60个月。同日,双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谷城某肉联加工公司以其位于谷城县石花镇大峪桥社区汉十路的房产(房产证号:谷城县房权证石花镇字第××、B0××31号;土地使用证:谷城国用(2015)第007040GB01003号)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谷城中银富登某公司与谢某、蔡某、谷城某食品公司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三人(公司)对220万元本金及利息、罚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3月15日,谷城中银富登某公司向谷城某肉联加工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约定年利率10%,期限12个月。2018年7月9日,双方将利率变更为8%。后因谷城某肉联加工公司无力还款,双方两次签订展期协议,最终还款日延至2019年9月12日。但展期到期后,该公司仍未偿还200万元本金及利息。银行起诉要求:1. 谷城某肉联加工公司还款;2. 谢某、蔡某、谷城某食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 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被告辩称:实际只借款200万元,银行曾承诺"无忧贷"且利率更低;因猪瘟导致经营困难,且银行人员变动导致沟通不畅。
法院判决:1. 谷城某肉联加工公司偿还200万元本金及利息;2. 银行有权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3. 谢某、蔡某、谷城某食品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 驳回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担保风险:一纸约定决定追偿顺序
本案核心教训是:当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第一顺序连带责任"时,银行可跳过抵押物,直接找保证人(如股东、关联公司)要钱!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有抵押物在,保证人就安全",但判决书里藏着关键陷阱:
1. "第一顺序责任"条款是隐形炸弹
法院认定,虽然《物权法》规定"债务人自己抵押的,银行应先处置抵押物",但本案中《最高额保证合同》白纸黑字写明:
"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债务直接承担第一顺序连带保证责任,无需银行先起诉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
这意味着:
- 银行完全可以跳过价值386万元的抵押房产,直接要求谢某、蔡某、谷城某食品公司还200万元!
- 保证人不能辩解"先卖抵押的房子",因为合同约定优先执行保证人财产。
企业风险提示:
- 股东、实际控制人签字做担保时,必须逐条核对合同中的"担保顺序条款",警惕"第一顺序""无条件承担"等字眼;
- 关联公司提供担保前,务必评估主债务人还款能力,别以为"有抵押就稳了"。
2. "授信合同"≠"实际借款",但违约后果一样
被告辩称"只借了200万,没用220万授信额度",但法院认为:
- 《综合授信合同》是总协议,后续《借款合同》《展期协议》都是它的组成部分;
- 只要签了授信合同,后续所有借款行为都受约束,猪瘟、人员变动等理由不能免责。
企业风险提示:
- 签"综合授信合同"时,等于给银行开了"空白支票",后续每次借款都自动受约束;
- 若只需短期贷款,拒绝签署长期授信合同,改用单笔借款合同;
- 业务员口头承诺(如"无忧贷")必须写入合同,否则无效。
3. 利率变更、展期都是"双刃剑"
- 本案利率从10%降至8%,看似有利,但展期后仍需还本付息;
- 两次展期让企业误以为"银行很宽容",实则加重了保证人责任(展期后保证期间重新计算)。
企业风险提示:
- 签展期协议前,要求银行书面确认原担保责任是否延续;
- 利率调整必须单独签订补充协议,避免口头约定。
四、给企业的救命建议
- 担保合同必须"三查":
- 查"担保顺序":删除"第一顺序""无条件"等条款,改为"银行应先处置抵押物";
- 查"保证期间":避免写"主债务到期后2年",应缩短为6个月;
- 查"责任范围":明确排除罚息、复利等额外费用。
- 抵押不等于免责:
即使用自家房产抵押,若合同约定"保证人第一责任",股东个人资产仍可能被冻结! - 证据意识要刻进骨子里:
被告称"银行承诺无忧贷",但拿不出证据→败诉;企业所有口头承诺,必须要求银行邮件/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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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已隐去敏感信息,人名按"谢某""蔡某"、企业名按"谷城某肉联加工公司"等规范改写,符合法律文书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