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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途中收费致游客摔倒受伤需担责-谷城身体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谷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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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身体权纠纷
案号:(2024)鄂0625民初281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12月27日,张某报名参加谷城县某旅行社组织的“朝阳地缝+温泉两日游”旅行团。在前往景区途中,当地接工作人员在行驶中的旅游大巴上收取景区交通费用。张某从座位起身站立,从行李架取钱缴费时,大巴车行至颠簸路段,张某在车厢内摔倒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脊柱压缩性骨折(十级伤残),并多次住院,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赠送意外保险(意外医疗保额3万元),张某签署了安全承诺书,载明“因意外造成的伤亡事故,由保险公司理赔”。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赔付23511.45元。
法院判决:谷城县某旅行社承担70%赔偿责任(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0544.15元),张某自行承担30%责任。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的核心教训是:旅行社不能只靠“买保险+签承诺书”就高枕无忧! 法院明确指出,即使游客签了安全承诺书、买了保险,如果旅行社没做好安全保障,照样要赔钱。
为什么旅行社会输?关键在两个细节:

  1. 危险动作埋隐患:工作人员在车辆行驶中收取费用,直接导致游客起身取钱。法院认为,旅行社“应当预见”这种行为可能引发危险(比如颠簸路段摔倒),却未采取任何预防措施(如停车收费、反复提醒系安全带)。
  2. 保险≠免责金牌:合同虽约定“意外由保险理赔”,但法院强调——这次受伤是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属于“经营者过错”,保险赔付不能抵扣旅行社该负的责任。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小提醒:游客自身也有注意义务(比如张某未系安全带),但企业千万别赌“反正游客有错”。法院会按过错比例判责——这次旅行社70%的赔偿,足够抵消全年保险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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