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登记他人名下开发商无法再交付-麻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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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181民初370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8年案外人彭某虎在被告某置业公司应得工程款,双方协商以某置业公司在麻城市宋埠镇开发的"小汉口"部分房屋抵工程款给彭某虎。因彭某虎向原告吴某借款未偿还,彭某虎遂将从某置业公司抵工程款得来的两套房屋"小汉口"第13幢106、107号给原告抵偿借款,原告与某置业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23年6月8日原告与某置业公司就106号房屋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于2024年1月26日取得106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涉案诉争的房屋是107号房屋,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在2023年6月8日,对106号、107号房屋均与被告重新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买卖107号房屋的新合同。原告陈述在2018年3月1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被告就向其交付了106号、107号两套房屋的钥匙及房屋,但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另查明,107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于2018年10月15日登记至案外人胡某、陈某名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107号房屋,并支付从应当交付房屋时起至实际交付房屋时止的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107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已办理至案外人胡某、陈某名下。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某置业公司已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法完成交付。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交付房屋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购房者的损失,实则给所有开发商敲响了警钟——房屋一旦登记到他人名下,开发商就彻底丧失处分权,即使签了合同也无法履行,最终可能面临诉讼和声誉损失。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我先收了钱,房子以后再办证不就行了?"但法律可不是这么运作的。本案中,某置业公司最大的失误在于:同一套房子搞了"一房二卖"还完成了登记。107号房在2018年10月就登记给了胡某、陈某,而吴某直到2023年才想起来要房子,这时候房产证都"名花有主"5年了!
对企业来说,要特别注意三个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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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即所有"原则必须牢记
很多老板以为签了合同房子就是买家的,其实大错特错!《民法典》明确规定:房屋这类不动产,必须到房管局登记才真正属于买家。本案中某置业公司把房子先登记给了胡某、陈某,法律上这套房就跟某置业公司彻底没关系了。即使后来和吴某签了合同,也属于"卖别人的房子",合同根本履行不了。 -
抵债房交易要格外小心
本案是典型的"工程款抵房"引发的纠纷。彭某虎用工程款抵得房子,再用来抵债给吴某。这种链条式交易风险极高:- 工程款是否真实存在?
- 抵房是否得到开发商书面确认?
- 房子是否已被开发商另行处置?
建议企业:抵债必须签三方协议,明确房屋信息、价款折抵方式,并立即办理预告登记,避免"一房多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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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不能"差不多就行"
吴某声称2023年重新签了107号房合同,却拿不出证据。现实中很多企业:- 用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
- 合同签了不归档保存
- 关键条款(如交付时间、违约责任)模糊处理
这些都是诉讼中的"致命伤"。记住:没有书面证据的交易,法律上等于没发生!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房屋销售后立即办理网签备案,锁定交易
✅ 建立"房源销控表",实时更新每套房状态(已售/可售/抵押)
✅ 涉及抵债房时,必须查验原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 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未登记不得转让"条款
最后提醒:当客户要求交付已登记给他人的房屋时,不要心存侥幸承诺"想办法解决"。法律有明确规定,登记效力高于合同效力,这种承诺只会把企业拖入更被动的诉讼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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