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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中利息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丹江口信用卡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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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信用卡纠纷
案号:(2023)鄂0381民初273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1月3日,被告崔某华向原告申请并填写《福卡信用卡申请表》,申请表中约定,崔某华使用信用卡需按某份商行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对于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至月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内偿还全部款项,享受免息待遇;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但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应支付未偿还部分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透支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透支利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即年利率为18.25%,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金额为本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崔某华在申请表声明及签署处手写"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原告审批通过后向被告崔某华发放信用卡,卡号为:6258****,初始信用额度为30000元。按照原告申请的《福卡信用卡申请表》约定,截至2023年6月30日,被告欠透支本金24483.15元,逾期244天的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共计12625.79元【其中利息2481.19元、违约金9428.04元、费用(分期手续费)716.56元】,合计37108.94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被告崔某华需偿还原告湖北丹江口某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4483.15元、截止2023年6月30日的利息、违约金及费用共计3928元,合计28411.15元,并自2023年7月1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支付利息直至还清;驳回原告主张的超出年利率24%部分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最值得关注的点是:银行收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所有费用加起来,不能超过年利率24%。原告某份商行原本按合同主张了12625.79元的额外费用,但法院只支持了3928元,因为多出来的部分超过了法定上限。

对企业来说,这就像买菜时商家说"买一送十",结果实际只送了三个——合同写得再漂亮,也得遵守国家规定的"价格天花板"。很多企业以为客户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殊不知:

  1. "签字即有效"是误区:即使客户手写"我同意所有条款",如果条款本身违反国家规定(比如总费用超24%),法院照样不认账。
  2. 费用堆叠有红线:信用卡可以收利息、违约金、分期费,但这些不能"叠罗汉"。就像吃饭只能收一份服务费,不能每道菜都另收服务费。
  3. 算账要留证据:某份商行败诉的关键是没提前核对费用是否超标。企业催收时应当用"年化24%"这把尺子先量一量,避免白跑法院还丢面子。

特别提醒金融类企业:最近法院对"隐形高利贷"盯得很紧。去年某银行在类似案件中主张了年化30%的费用,结果不仅没拿到钱,还被银保监会点名批评。建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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