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得对罚息复利再收复利-钟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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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881民初172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孙某与刘某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23日,钟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某、刘某签订《荆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钟祥市镇村组(楚天龙城)17幢1层105室的房屋售予孙某、刘某。2014年3月18日,刘某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作为孙某的配偶,自愿承担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责任。2014年3月19日,孙某、刘某签订《房产抵押承诺书》和《抵押物处置声明》,同意将上述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2014年3月21日,钟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个人贷款核保书(法人保证)》和《担保函》,承诺为孙某的83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随后,中国某银行钟祥支行与孙某、刘某、钟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贷款83万元用于购房,期限10年,按月还款;若孙某未按期还款,银行可按罚息利率(基准利率上浮18%后再加收50%)计收罚息和复利;同时约定抵押担保范围和开发商的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5月14日,该房屋在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登记证号:钟房预胡集字第26号),银行同日发放贷款83万元。合同履行中,孙某、刘某未按约定归还本息,截至2025年4月21日,尚欠借款本金218322.95元、利息14227.59元、复利5705.78元、罚息32988.33元。
法院判决结果:孙某和刘某需在10日内偿还银行全部欠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银行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钟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驳回了银行要求对罚息和复利之和再计收复利的诉求,理由是这属于双重惩罚,不合理。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是:银行或企业放贷时,不能对罚息和复利再收取复利,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因为这相当于“双重罚款”,既不公平也不合法。 从判决看,法院只允许对借款期内的正常利息计收复利,但一旦罚息和复利产生后,就不能再拿它们当基数算新复利。比如,本案中银行想对“下欠的利息44659.2元”继续收复利,结果被法院驳回了——因为罚息和复利本身已是惩罚性措施,再叠加就过度了,违反了《民法典》的公平原则。
对企业(尤其是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放贷机构)来说,这暴露了两个常见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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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设计要合理,别“贪小便宜吃大亏”
很多企业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在借款合同里写“对所有欠款(包括罚息、复利)都收复利”。但法院认为,这属于变相高利贷,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就像本案,银行明明能收的利息、罚息都判了,就因为多要了一步复利,反而让部分诉求落空。建议:- 合同里只明确“对未还的正常利息计收复利”,别把罚息、复利也加进去当基数;
- 利率设置要符合国家规定(比如年化不超过LPR的4倍),避免用“上浮50%再加50%”这类层层加码的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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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担保手续必须“及时到位”,别留漏洞
本案中,银行之所以能优先受偿,是因为房子办了抵押预告登记(虽然还没拿到正式房产证)。但开发商差点不用担责——因为它的《担保函》和主合同对保证责任的约定有冲突,幸亏主合同写了“其他合同冲突时以主合同为准”,法院才支持了银行。这提醒企业:- 抵押物必须第一时间办登记,别拖到房子烂尾才想起来;
- 保证人的责任要写清楚,主合同和补充文件(如担保函)条款必须一致,避免像本案开发商那样“两头说法”。
总之,企业放贷不是“越狠越好”。合同条款要简单公平,别搞复杂计算坑借款人;手续要扎实,别等出事才补材料。否则,钱要不回来不说,还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霸王条款”,得不偿失。平时多自查合同,遇到拿不准的,提前找专业人士捋一捋,省得最后像本案银行一样,白花诉讼费还丢掉部分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