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员工违纪罚款后员工离职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赤壁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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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0)鄂1281民初13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8月21日,汪某受聘到赤壁市某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从事涂胶工种,月工资2100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9年7月22日,该公司以汪某多次串岗为由给予其罚款200元的处罚,汪某便于次日向该公司申请离职,该公司同意汪某的离职申请,但是要求扣除汪某周六未实际上班的工资,汪某不同意扣工资,遂于2019年7月24日向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需支付汪某被拖欠的22天工资1540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00元,共计3640元;驳回了汪某关于加班费和无故辞退赔偿金的请求;社保补缴问题因未经劳动仲裁程序,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在日常管理中的几个关键风险点。让我们用大白话来分析,帮企业老板和HR避免"踩坑"。
第一,罚款不等于能直接扣工资
公司以汪某"串岗"为由罚款200元,这看似合理,但法律上有个重要区别:公司可以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罚,但不能直接从工资里扣钱!就像你去餐馆吃饭,不能因为服务员上菜慢就少给钱一样。法院明确指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正确的做法是:建立合法的奖惩制度,并通过正规程序实施,但工资必须足额发放。
风险防范建议:
- 制定规章制度时要经过民主程序(比如职工讨论),并公示告知员工
- 处罚措施要写清楚,但不能直接与工资挂钩
- 如需经济处罚,应通过独立程序进行,不能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第二,"员工主动离职"不等于不用给补偿金
公司认为汪某是"自动离职",所以不该给补偿金。但法院发现:是公司先罚了款,汪某才离职的。这就像你去朋友家做客,朋友突然说"你走吧",你生气离开了,表面看是你主动走的,但实际是被"气走"的。法院认定这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所以公司还得给经济补偿金(工作不满一年按一年算,给一个月工资)。
风险防范建议:
- 员工提出离职时,一定要问清楚真实原因并做好记录
- 如果是因公司管理行为导致员工离职,最好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 别让"小处罚"引发"大赔偿",200元罚款最终让公司多赔了3640元
第三,周六上班不一定算加班
汪某主张周六加班费,但法院没支持。为什么?因为公司实行的是"六天工作制":没订单时周六休息,有订单时周六上班但平时补休。这样算下来,汪某平均每周工作不到44小时,符合法律规定。就像有些学校实行"单双休",只要总工时不超标就不算违法。
风险防范建议:
- 工时制度要明确写在劳动合同里
- 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每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76小时(44小时×4周)
- 保存好考勤记录,至少保存2年备查
最后划重点:
- 工资是底线:再大的理由也不能随便扣工资,该发的一分不能少
- 离职有讲究:别把"被迫离职"变成"协商解除",否则补偿金跑不掉
- 制度要合法:规章制度不是公司自己说了算,得符合法律规定且让员工知晓
- 证据要保存:考勤记录、处罚通知、离职申请这些材料,至少留两年
企业老板们记住:管理员工就像开车,规章制度是交通规则,执行时得按"交规"来。看似"灵活处理"的小事,可能埋下大隐患。与其事后花大钱解决纠纷,不如事前花小钱规范管理。毕竟,省下的每一分法律风险成本,都是企业实实在在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