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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订市场承包协议后不能单方以疫情为由停止付款-宁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宁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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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1881民初434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8月16日,广德某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德某徽公司")与宣城某烽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城某烽公司")签订《经营承包协议》,约定:广德某徽公司将宁国市区域范围内醇基燃料(不含固体)市场经营权发包给宣城某烽公司经营,期限三年(2020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15日),承包费132000元/年,于每月20日前按月支付;宣城某烽公司无故拖延不能按期足额支付承包费,广德某徽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年费用三倍的违约金;广德某徽公司及人员不得在承包期间以任何形式开展与醇基燃料有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

协议签订后,广德某徽公司依约未在宁国市区域范围内销售液体醇基燃料,宣城某烽公司按月支付11000元"承包费"至2021年7月,合计132000元。2021年8月15日,宣城某烽公司书面通知广德某徽公司:因协议名为承包,实为限制竞争,合同效力存在重大瑕疵,加之新冠疫情严重影响经营,故不再支付后期承包费。2021年8月17日,广德某徽公司复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2021年8月27日,广德某徽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向另一醇基燃料经销商赵某出具收条,收到赵某2021年8月15日-9月15日宁国市场醇基燃料市场经营承包费9000元,约定韩某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不得参与宁国醇基燃料市场经营。2021年8月15日至2022年9月15日期间,赵某先后十四次向韩某支付"经营承包费"合计114500元。

2023年2月,广德某徽公司曾起诉宣城某烽公司要求支付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的承包费,法院生效判决已判令宣城某烽公司支付77500元及违约金。本次诉讼中,广德某徽公司起诉要求宣城某烽公司支付2023年4月至8月期间的承包费44000元及违约金;宣城某烽公司则反诉要求广德某徽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承包费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宣城某烽公司向广德某徽公司支付4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宣城某烽公司的反诉请求。宣城某烽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一个非常清晰的警示:签订商业合同后,企业不能简单以"疫情影响"为借口单方面停止履行付款义务!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三点关键内容,值得每家企业老板注意:

第一,疫情不是逃避合同责任的"万能挡箭牌"
本案中,宣城某烽公司声称"受疫情影响无法经营",但法院发现:协议是2020年8月签订的,当时已经处于疫情期间,双方签合同时就应该预见到疫情风险。而且从实际履行看,宣城某烽公司正常付款长达一年(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说明疫情并未完全阻碍经营。更关键的是,广德某徽公司已经主动将2021年8月至2022年9月的月承包费从11000元降为9000元,这本身就是对疫情影响的体谅。法院认为,企业遇到困难时,正确的做法是主动协商变更合同条款,而不是直接"玩消失"不付款。

第二,合同约定要合法,但合理限制不等于违法垄断
宣城某烽公司曾辩称协议"限制竞争"应属无效,但法院认为:协议仅约定广德某徽公司自己不参与宁国市场经营,并未限制其他第三方进入市场,不构成垄断。这说明,企业在签订市场划分、区域代理类合同时,只要不涉及"划分市场、固定价格"等核心垄断行为,合理约定"乙方不自行开展竞争业务"是完全合法的。但一定要注意:限制范围不能过大(如不能约定"乙方及其关联方永远不得在全省开展同类业务"),否则可能真的触碰反垄断红线。

第三,单方违约要付出真金白银的代价
本案中宣城某烽公司最大的错误,就是2021年8月发个通知就停止付款,既不与对方协商,也不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合同效力。结果不仅被判付清欠款,还要支付违约金,连前期已付的20多万元承包费都难以追回。更值得警惕的是,广德某徽公司收取赵某款项的行为,法院认定不构成对宣城某烽公司的违约——因为协议只约束广德某徽公司自身行为,赵某是独立第三方。这提醒我们:合同中的"不竞争"条款一定要表述精准,明确是"乙方自身"还是"乙方及其关联方"不得竞争。

给企业管理者的实操建议:

  1. 签合同时预判风险:疫情、政策变化等宏观风险应在签约前充分评估,必要时在合同中加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条款,明确何种情况下可以暂停或调整履行。

  2. 遇到困难先沟通再行动:如果经营确实受阻,应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合理方案(如延期付款、降低费用等),保留协商证据。切忌单方面"断供"!

  3. "不竞争"条款要写清楚:如需限制对方开展竞争业务,应明确范围(地域、时间、业务类型),避免使用"任何形式""任何业务"等模糊表述,防止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4. 第三方介入要谨慎:如果引入第三方合作,必须评估是否违反现有合同约定。如本案中,广德某徽公司收取赵某款项虽未直接违约,但极易引发纠纷,建议提前获得原合同方书面同意。

  5. 及时处理到期证件:本案中宣城某烽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6月到期,而协议到8月才结束。企业务必提前规划证照续期,避免因证件问题导致违约。

这个案例再次证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合同就是"法律"。企业无论大小,都应敬畏合同约定,遇到问题用法律手段解决,而不是简单"躺平"不履行。一次违约可能省下几万元,但诉讼成本、信誉损失和后续经营障碍,往往让企业付出十倍百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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