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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充分告知房屋不利因素开发商被判赔偿损失-宁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宁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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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881民初355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4年3月18日,梅某、乔某与宁国市某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宁国市龙记观园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10.59平方米,总价635700元,约定交房时间为2024年6月25日前。后因延期交房,开发商向梅某、乔某支付了违约金。2024年12月底交房时,梅某、乔某发现房屋存在三大问题:一是正前方消防池通风口几乎遮挡整面窗户,影响视野和光线;二是东侧紧邻地下室行人楼梯房,工人频繁进出且距离路边仅20公分,存在安全隐患;三是地下室大型水泵房产生噪音,影响居住。梅某、乔某认为,购房时开发商未告知这些情况,展示的图片中也无遮挡物,导致他们误判房屋价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635700元及利息。开发商则辩称房屋符合规划,不利因素已现场公示,拒绝解除合同。
法院查明:开发商未在不利因素公示中提及消防池通风口事项,交房后虽对通风口进行改造(降低高度,已不影响采光),但对房屋外观和居住心态仍有影响;房屋尚未装修入住。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梅某、乔某解除合同和返还房款的请求,但判令开发商赔偿损失38142元(按房款6%计算),理由是开发商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小赔偿”,实则给所有开发商敲响警钟:卖房时“不说清楚”可能赔钱又伤口碑!法院没让退房,是因为房子能住、没重大质量问题,但开发商栽在“隐瞒细节”上——消防池通风口这类不利因素没在公示中写明白,销售人员也没重点提醒,导致购房者心理落差大、觉得被“套路”。最终,法院认定开发商违反诚信原则,需为“缔约过失”买单。

对企业来说,关键教训就三点

  1. “不利因素”必须明示,不能躲猫猫
    案例中,开发商虽然挂了公示牌,但消防池通风口这种关键问题没写进去。想想看:购房者买房时,可能只顾看样板间漂亮图片,谁会蹲在工地角落查通风口高度?企业必须把所有影响居住的细节(如遮挡物、噪音源、安全死角)白纸黑字列在合同附件里,或在售楼处用醒目标识反复强调。别以为“规划通过就行”,法院认的是“购房者是否真知道”。

  2. 销售话术要“实诚”,别玩“选择性展示”
    开发商给梅某、乔某看的图片里没有通风口,交房后却冒出个大箱子。这就好比卖水果说“甜过初恋”,结果塞给你酸柠檬——法院直接认定“虚假宣传”。所有宣传材料(包括沙盘、视频、口头承诺)必须和实物一致,有啥缺陷当场指出来:“这栋楼前面有通风口,您看下这个模型”,比事后扯皮强百倍。

  3. 别等出事才“补救”,小事可能变大亏
    本案中,开发商交房后改造了通风口,但法院仍判赔钱,因为“心理影响”算损失。企业要明白:购房者在意的不仅是“能住”,更是“住得舒心”。水泵房噪音、楼梯房遮挡这些“小问题”,可能让客户觉得房子“掉价”,维权时法院会按房款比例判赔(本案赔了6%)。建议企业:

    • 交房前做“不利因素自查”,挨个向客户书面确认已知晓;
    • 遇到投诉别硬扛,像本案拖延到投诉市监局,反而坐实“不诚信”,主动协商小补偿(如减免物业费)能省大麻烦。

记住:卖房不是一锤子买卖!如今购房者维权意识强,法院更倾向保护“信息弱势方”。企业少玩“隐瞒”,多留书面证据(比如让客户签字确认“已知悉不利因素”),看似麻烦,实则能避免数万元赔偿+口碑崩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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