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存入企业账户可能被法院冻结-庐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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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0)皖0124民初539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的事实:
朱某玉因与庐江县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某成公司需支付朱某玉货款305355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某成公司未履行义务,朱某玉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冻结了某成公司在农业银行某桥支行账号为12×××18账户内的存款282342.29元。
庐江县某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桥镇政府")提出异议,认为该账户是三方共管账户(某桥镇政府、某成公司和农业银行某桥支行共同监管),账户内资金是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仅用于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应被冻结。某桥镇政府提交了《共管账户监管协议》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等证据。
法院查明:账号12×××18确实是三方共管的工程款账户,2020年4-6月有工程款收付记录;另一账号12×××26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但自设立后未发生资金流动。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某桥镇政府的诉讼请求,维持对账户资金的冻结。
三、企业如何防范"专项资金被冻结"风险?
核心问题:钱进了企业账户,就可能被用来还债!
这个案子看似是镇政府和企业的纠纷,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即使资金有特殊用途(如扶贫款、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只要存入企业名下账户,就可能被法院冻结用于偿还企业债务。
为什么共管协议"挡不住"法院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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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认"名"不认"实"
法院明确说:银行存款以账户名称判断所有权。就像房产证写谁的名字,房子就归谁。本案中账户登记在"某成公司"名下,钱一存进去,法律上就视为某成公司的财产,哪怕三方签了共管协议。 -
专项资金"变性"风险高
某桥镇政府主张这是扶贫专项资金,但法院认为:资金性质不影响所有权归属。就像你借朋友钱炒股,钱一进他账户,就变成他的钱,你只能找他要,不能阻止他债主查封账户。 -
共管协议"对内有效,对外无效"
三方协议在内部能约束各方,但对外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如本案的朱某玉)。就像你和朋友约定"这钱只买菜",但债主不知道这约定,照样能拿钱抵债。
企业避坑指南:3招守住专项资金
1. 专款必须进"专户",别和企业资金混在一起
- 正确做法:扶贫资金、农民工工资等必须开独立账户,并在账户名称注明用途(如"XX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错误示范:像本案的工程款账户,虽是共管但登记在企业名下,导致被冻结。而另一个农民工工资专户(12×××26)因未动账,反而没被冻结——这就是关键区别!
- 企业自查:检查所有项目资金是否混入企业日常账户?混用账户=给债权人"开绿灯"。
2. 用"资金托管"替代"共管协议"
- 共管协议太脆弱!建议升级为银行资金托管:
✅ 由银行直接监管资金流向(如仅允许支付给特定供应商);
✅ 在托管协议中明确约定"资金所有权不转移";
✅ 要求银行在账户系统中标注"监管账户"。 - 案例教训:某桥镇政府仅靠协议,没让银行实际控制资金,导致乐成公司能随意转走44万元,反而被质疑"合谋逃避执行"。
3. 款项支付后立即留痕,别等出事才补证
- 本案中,某桥镇政府拿不出证据证明"同意将工程款转给某林水利养护公司",导致法院不认可资金用途。
- 正确操作:
🔹 每笔支出留存三方签字的审批单;
🔹 在银行流水备注详细用途(如"神墩村黄蜀葵项目材料款");
🔹 定期向银行索取资金监管报告。 - 特别提醒: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支付(国家规定),别等项目结束才补发,否则像本案一样被质疑"虚假拖欠"。
征和律师提醒:
企业常犯的错是"重协议轻执行"——签了共管协议就以为高枕无忧,却忽略资金实际管控。真正的风险防范在于:让钱"看得见、管得住、动不了"。比如农民工工资专户,必须确保银行能直接拦截非工资支出。征和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针对资金监管、合同风险等高频问题,可先试用基础服务,满意后再付费。我们帮企业把"事后救火"变成"事前防火",用1个专职律师的成本,实现360°风险筛查。
记住:法律不保护"我以为",只保护"我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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