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担保代偿后可向债务人及反担保人追偿,但利息与违约金不可重复主张-蚌埠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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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0)皖0303民初374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原告蚌埠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怀远县万某有限公司协商,由被告刘某、被告蚌埠市淮上某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怀远县鸿某有限公司等向原告提供最高额质押反担保、最高额保证反担保、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反担保等反担保形式,原告接受被告怀远县万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向银行提供保证担保,被告怀远县万某有限公司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蚌埠分行进行借款。
2016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怀远县万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怀远县万某有限公司向蚌埠市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共计8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
同日,被告怀远县万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虎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约定吕虎自愿以其持有的被告怀远县万某有限公司的股权为借款提供最高质押反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
原告还与吕虎、被告刘某共同签订了《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他们为被告怀远县万某有限公司的借款向原告提供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同时,原告与被告蚌埠市淮上某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怀远县鸿某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
2016年11月29日及12月14日,原告为被告怀远县万某有限公司的借款与浦发银行签订了两份《保证合同》,被告怀远县万某有限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了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共计800万元。
2017年11月至12月,被告怀远县万某有限公司的借款到期后无法偿还。原告代为偿还了借款本息7412830.29元。
另查明,2018年2月12日,吕虎去世。刘某系吕虎妻子,吕某、吕某1系吕虎儿子,李某系吕虎母亲。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怀远县万某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7412830.29元及利息、律师费4万元;刘某、蚌埠市淮上某担保有限公司、怀远县鸿某有限公司在各自担保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吕某、吕某1、李某在继承吕虎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有权就吕虎质押的股权优先受偿;但驳回了原告关于8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担保公司追回欠款的胜利,实则暴露了企业日常经营中极易忽视的法律陷阱。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特别提醒各位老板注意以下三点风险防范:
1. 利息与违约金别"双管齐下",小心竹篮打水一场空
本案中,原告既要求月利率2%的利息,又要求80万元违约金,结果法院只支持了利息,驳回了违约金。为什么?因为法律规定,利息和违约金本质上都是对违约损失的补偿,重复主张就等于"罚两次款",法院会以"不公平"为由不予支持。很多企业合同里习惯性写"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五计息,另加10%违约金",这种条款在打官司时很可能被砍掉一半!正确做法: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违约金包含利息损失",或者直接约定一个合理的综合费率(建议不超过LPR的4倍),避免重复计算。
2. 反担保措施要"落地生根",光签合同不登记等于白忙
本案原告能成功追回欠款,关键在于吕虎质押的股权办理了正规登记(质押登记号:(蚌)质登记设字[2016]第144号)。试想如果只是签了质押合同但没去登记,当吕虎去世后,这笔质押股权就可能被其他债权人抢先查封,原告的优先受偿权就泡汤了!重要提醒:股权质押必须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房产抵押必须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动产质押要实际交付占有。光有合同不"落地",等于给对方画了一张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3. 担保人去世不是"免死金牌",继承人照样要"接盘"
本案中吕虎已去世,但其妻子刘某和儿子吕某、吕某1仍要承担责任。很多人误以为"人死了债就没了",其实法律规定:继承人必须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更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明确表示"查封措施并未改变遗产所有权",即使遗产被法院查封,继承人仍要承担责任。风险提示:当您给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确认对方是否有足够资产;作为债权人,即使担保人去世,也要立即查清其遗产范围并申请财产保全。
额外提醒:本案被告刘某曾辩称"有40万元质押资金应优先偿还",但因合同约定不明未被法院采纳。这说明企业签订合同时,必须把资金监管、清偿顺序等细节写清楚,模糊表述在纠纷中会成为致命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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