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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火灾毁损后超诉讼时效起诉被驳回-含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含山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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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0522民初219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王某芳系含山某辉公司的股东。2011年开始,廖某明与王某芳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含山某辉公司位于含山县经济开发区的厂房租赁给廖某明。此后,租金每年一付,先付后用。廖某明每年支付租金,由含山某辉公司出具收据。2015年3月31日,王某芳(甲方)与廖某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位于工业园区内的房屋(面积为1016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为仓储使用,租金为每月8208元,合计一年97536元,租期自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房租需一次性付清。王某芳在该协议上注明“房租付清”。廖某明租赁该厂房后用于经营家具仓储。

2015年8月1日23时左右,安徽金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消防中队赶赴现场将火扑灭。火灾烧毁金某公司3#厂房和含山某辉公司5#厂房(包括廖某明所承租的厂房),过火面积约2900平方米。含山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部位为金某公司3#厂房,排除电气线路故障、遗留火种和人为纵火可能,不排除海绵自燃引发火灾

火灾发生后,含山某辉公司未向廖某明重新提供厂房。廖某明要求返还租赁期未满的租金48768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火灾导致租赁物毁损,含山某辉公司本应返还部分租金(酌定32512元),但廖某明在火灾发生近4年后(2019年5月)才起诉,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且无证据证明曾主张权利。最终,法院驳回廖某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诉讼时效是“隐形杀手”,企业务必警惕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火灾赔偿纠纷”,实则败在拖过了诉讼时效。法院明明认定出租方要赔钱,却因承租方起诉太晚而直接驳回——这给企业敲响三记警钟:

1. “小事”拖成“大祸”:时效一过,赢理也输官司

2. 出租方别侥幸:火灾损失≠全由对方买单

3. “等官司结束再处理”是致命误区

一句话总结:火灾烧不毁合同责任,但拖过3年时效——再合理的索赔也会“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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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源自公开裁判文书,人物及企业名称已脱敏处理。
(当前时间:202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