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贷款居间服务纠纷中,居间人必须证明服务与放款的因果关系-马鞍山中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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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中介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503民初31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12月1日,马鞍山荣某有限公司(原告)与安徽含山林某铸件厂(被告)签订《融资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融资居间服务,服务费用为实际放款金额的5%,被告在收到借款3日内支付。2021年1月13日,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马鞍山含山支行签订《经营快贷借款合同》,银行提供借款额度121万元。实际放款时,被告分两笔共获得20万元贷款。
原告认为其提供了居间服务,促成了贷款,要求被告支付6万元服务费。被告则辩称,该"经营快贷"是工商银行开发的线上信用贷款产品,属于互联网公开服务,任何人都能通过电子渠道自助申请办理,原告并未实际提供有价值的居间服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经营快贷"业务依托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开放,借贷信息极易获取,借款方能通过电子渠道自助操作办理。原告仅提交了微信记录和授信短信打印件,无法证明其提供了特定居间服务或与贷款获批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马鞍山荣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看似是两家小企业的普通纠纷,实则揭示了一个在互联网时代极易被企业忽视的重大法律风险:当服务已完全线上化、公开化时,居间服务的价值认定和证据保留变得尤为关键。
想象一下,你走进一家咖啡店,店员告诉你"我帮你找到了这家好店",但实际上这家店就在你每天必经的马路边,招牌醒目,路人皆知。你还会为这种"服务"买单吗?本案中的"经营快贷"就像这家显眼的咖啡店——它通过互联网公开,任何企业只要符合条件都能自助申请,无需特殊"门路"。
对企业而言,这个案例揭示了三大风险点:
1. 别为"空气服务"买单
许多企业遇到融资难题时,容易病急乱投医,轻信所谓"内部关系"、"特殊渠道"。但现实中,像工行"经营快贷"这类产品本就是公开服务,所谓"居间人"可能只是把官网信息转发给你。签订合同时,务必问清:对方具体能提供什么独特服务?与公开渠道有何不同?合同中要明确服务内容和验收标准,而非笼统约定"提供融资服务"。
2. 证据是"服务"的身份证
本案原告败诉的关键不是合同无效,而是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真的提供了服务。如果原告能展示:如何针对性筛选贷款产品、如何协助准备特殊材料、如何与银行沟通解决关键问题等具体服务过程,结果可能完全不同。企业作为委托方,也要注意保留与居间人沟通的完整记录,特别是对方承诺的特殊服务内容。
3. 线上业务≠无需专业服务,但需明确价值点
并非所有线上贷款都不需要专业服务。比如,有的企业可能因信用记录复杂需要专业指导,有的需定制融资方案。关键是要在合同中明确服务的"不可替代性":是优化了申请材料?解决了资质问题?还是提供了独家资源?避免签订"只要放款就付费"的模糊条款——本案中法院正是认为,放款结果与原告服务无必然因果关系。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签约前做功课:先自行了解目标贷款产品是否公开可申请,若官网明确写"企业可自助办理",则要警惕居间服务的实际价值
- 合同写"细"不写"全":与其约定"促成贷款即付费",不如约定"协助完善财务报表""对接银行风控部门"等具体服务项
- 过程留痕:通过邮件、工作记录等形式固定服务过程,避免仅用口头或微信简单沟通
- 设定"服务里程碑":将服务费与阶段性成果挂钩,如"完成资质预审后付30%,解决关键问题后付40%"等
互联网让信息越来越透明,真正的专业服务不在于"搞到内部消息",而在于基于企业实际情况提供不可替代的专业价值。当居间人无法证明其服务与成果间的"特殊贡献"时,法院很难支持其收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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