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违约金过高可被法院大幅调整-肥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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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23民初1091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5月19日,陆某将其自有的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向某某厦门公司融资。某某厦门公司(出租人)与陆某(承租人)签订《机动车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其中约定: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转让自有车辆再租回使用;租赁车辆为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皖AP7X**);转让价款60000元,租金总额86643元;租赁期限36个月,每月租金2405元;租赁期满后以100元取得车辆所有权。合同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应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同日,陆某与某某厦门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以该车辆作为抵押物,并于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陆某仅支付了十期租金便停止付款。2024年5月24日,某某厦门公司与安徽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咨询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全部债权转让给某咨询公司,转让价款48986.49元已付清。某咨询公司随后通过短信、邮寄等方式通知陆某债权转让事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陆某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某咨询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有权主张权利。但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五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的2倍计算。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陆某向某咨询公司支付剩余租金62530元及调整后的违约金(按LPR的2倍计算);确认某咨询公司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某咨询公司关于高额违约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过高反而得不到法律支持!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在合同里写上"日千分之五""日百分之一"的高额违约金就能震慑对方,其实这是个大误区。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五违约金(相当于年化182.5%),比高利贷还高得多,法院直接砍到LPR的2倍(目前年化约7-8%)。为什么?因为《民法典》明确规定,违约金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过分高于损失的,法院可以适当减少。简单说:违约金是补偿性质,不是赚钱工具!
企业应当注意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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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要"合理设定":建议设定在LPR的1.3-1.5倍左右(目前年化约4-6%)。如果担心威慑力不够,可以约定"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这样既能保障权益,又不会被法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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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要"手续完备":本案中债权转让之所以有效,关键在于:①签订了书面转让协议;②支付了合理对价;③通过短信、邮寄等方式有效通知债务人。企业转让债权时务必保留完整证据链,否则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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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要"及时办理":陆某的车辆及时办理了抵押登记,才让新债权人顺利获得优先受偿权。记住:光签抵押合同不登记=没抵押!车辆、房产等必须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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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要"全程留痕":本案中《电子签名核验报告》证明了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企业使用电子合同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平台,确保"实名认证+人脸核验+证书序列号"三要素齐全,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特别提醒做融资租赁的企业:售后回租模式中,必须真实完成"转让-回租"流程。如果只有形式没有实质(比如没实际支付转让款),法院可能认定为"名为租赁实为借贷",导致整个交易结构崩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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