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结算单异议不及时提出将被视为默认认可-合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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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0111民初1414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3月15日,肥东县某华建筑设备租赁站(下称"某华租赁站")与安徽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泰建筑公司")签订《双钢租赁合同》,约定:某华租赁站向某泰建筑公司出租钢管、扣件等设备用于"中建产业基地项目B地块Ⅱ标段"工程;租赁期自2017年3月15日起;钢管拆除出场后需支付已发生费用的70%。2017年7月1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租赁服务费标准由0.07元/米调整为0.06元/米。
合同履行期间,某华租赁站依约交付设备。至2019年5月11日(钢管租期结束日),某华租赁站制作《结算清单》显示:累计产生租金2944881.26元、服务费94357.99元;按合同应付70%租金为2061416.88元,某泰建筑公司已付950000元,尚欠1111416.88元。某华租赁站据此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
某泰建筑公司辩称:部分收货单签字人非公司员工,实际收货量与单据不符;且租赁物未全部退场,付款条件未成就。法院限期某华租赁站重新制作清单寄送某泰建筑公司,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认可。某泰建筑公司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某泰建筑公司支付欠款1111416.88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并支付服务费94357.99元。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点
关键教训:对结算文件"沉默=默认",拖延核对可能吃大亏!
本案看似普通欠款纠纷,实则暴露企业常见的"致命习惯":收到结算单后既不核实也不反馈,以为拖着就能避免责任。法院明确规则:当一方提供结算依据后,对方若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法律上视为默认认可。某泰建筑公司正是栽在这个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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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人不符"不是挡箭牌
企业常以"收货单签字人非我方员工"推脱,但合同已约定现场代表(本案中某泰建筑公司指定黄某为现场代表)。若实际签收人长期代为签收且企业未及时反对,法院会推定企业已默许该操作模式。企业必须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指定唯一对接人,并书面通知合作方
- 每月核对签收记录,发现异常立即发函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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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付款期"的借口不成立
某泰建筑公司辩称"租赁物未退场,付款条件未成就",但合同明确约定"钢管拆除出场后支付70%"。法院认定:2019年5月11日钢管租期结束即触发付款义务,与剩余设备是否退场无关。签订合同时务必注意:- 付款条件要具体到可操作节点(如"主体结构封顶后30日"而非模糊的"工程进展顺利时")
- 补充协议必须与主合同条款衔接,避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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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期就是"救命黄金期"
本案法院给了某泰建筑公司"重新核对清单"的机会,但其未抓住。现实中,企业常因忙于施工而忽略结算管理,等收到法院传票才翻找单据,为时已晚。建议企业:- 收到结算文件后3日内必须完成内部审核
- 有异议立即发书面函件(留存邮寄凭证),切勿口头沟通
- 对行业调价等外部因素,提前在合同中约定处理规则
企业行动清单
✅ 每月专人核对租赁单据,建立电子台账
✅ 合同中明确"异议期限"(建议不超过7日)
✅ 复杂项目聘请第三方监理全程参与验收
✅ 收到结算文件后,即使无异议也应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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