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买卖合同时务必明确交货时间,否则定金难双倍索赔 - 叙永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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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川0524民初3445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0年8月,巢湖市某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叙永某进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了《巢湖某徽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15台“上汽大通”G10商务车,总价209.7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1.5万元;若甲方违约,应返还定金;交车时间栏为空白;合同第七条注明“本合同为意向合同,具体订车数量、定金金额和交车时间等根据乙方项目进度为准”。2020年8月10日,乙方通过手机银行向甲方指定账户(户名:张某弓)转账1.5万元,备注“大通G10意向金”。此后,甲方既未按约定交车,也未退还定金。乙方起诉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定金3万元、赔偿损失3.2万元及支付违约金1.5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甲方需向乙方返还定金1.5万元;驳回乙方其他诉讼请求(包括双倍定金、损失赔偿和违约金)。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买卖合同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签合同时的“致命漏洞”——交货时间不写清楚,再大的订单也可能“竹篮打水”。为什么乙方只拿回1.5万元定金,却要不回双倍赔偿和损失?关键在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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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合同”是把双刃剑,模糊条款等于埋雷
合同中写明“本合同为意向合同”,且交货时间空白,还强调“具体时间按乙方项目进度定”。这等于双方都没说死何时交货,法院认为甲方不算“明确违约”。企业常为图快签“意向合同”,但一旦出问题,它就像没盖章的借条——法律效力大打折扣。防范建议:签合同时务必写清具体交货日期(如“2023年10月1日前”),避免用“项目进度”“另行通知”等模糊表述。如果真不确定时间,可约定“最迟交货期限”,超期自动算违约。 -
定金≠订金,写错字就丢双倍赔偿权
乙方支付的是“定金”(合同写“定金”),但合同条款却说“甲方违约应返还定金”,没提“双倍”。法律上,“定金”有双倍罚则(付方违约不退,收方违约退双倍),但必须写明“定金”且约定双倍返还。本案中,因合同只写“返还”,法院只支持退原款。更麻烦的是,乙方转账时写“意向金”,差点被认定为普通预付款(无双倍罚则)。防范建议:- 合同必须用“定金”二字,并明确“收方违约需双倍返还”;
- 付款备注写“购车定金”,别用“意向金”“预付款”等模糊词;
- 金额别超总价20%(本案1.5万占总价0.7%,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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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赔偿要“真凭实据”,光喊冤没用
乙方声称因甲方违约,导致其无法履行第三方合同,损失3.2万元。但只提交了和第三方的合同复印件,没提供实际赔偿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法院直接以“举证不足”驳回。现实中,80%的企业索赔失败都因证据链断裂。防范建议:- 保存所有交易痕迹:合同、转账记录、沟通截图(微信、邮件);
- 若因对方违约产生损失,立即收集凭证(如第三方索赔函、维修发票);
- 重要合同可加条款:“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守约方应提供有效证据”。
一句话总结:合同不是填空题!交货时间、定金规则、证据留存这三关没把牢,企业再占理也得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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