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合同签收管理避免货款结算争议-巢湖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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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81民初634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原告巢湖某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巢湖某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2018年3月30日,双方签订《合肥市烧结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安徽某白仁食品有限公司工程所需材料,指定接收货物人为蒋某泉。原告供货价值472956.54元,由蒋某辉、蒋某泉签字验收。其中2019年10月16日20544元结算单上,原告代表周某顺注明"10月15日送柘皋电厂,送柘皋电厂单据未收回"。
2018年7月12日,双方签订第二份《合肥市烧结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巢湖某皖新能源有限公司(又称"柘皋电厂")办公楼、宿舍楼工程所需材料。原合同指定接收货物人为荚某军,后通过复印合同增加了蒋某泉作为签收结算人员,并重新加盖双方印章。原告供货价值260111.92元,由蒋某泉签字验收。
2018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账户汇款250000元,系案外人张某胜(雪白仁工程被告委托管理人员)以雪白仁工程款名义在被告处内部借款。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35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83068.46元及利息(雪白仁工程货款202412.54元自2019年6月7日起算,鑫皖新能源工程货款280655.92元自2019年11月1日起算,均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律师代理费24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实则暗藏多个"坑",特别提醒企业老板注意以下风险点:
1. 签收人员管理不规范,货款结算变"罗生门"
本案中,鑫皖新能源工程原合同指定签收人是荚某军,但实际由蒋某泉签收。企业通过"复印合同+增加名字+重新盖章"的方式变更签收人,这种做法风险极大!法院虽认可了效力,但若对方不认账,企业可能面临"货已送到却无凭证"的困境。
风险提示:变更签收人员必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新旧人员权限交接时间,切勿用复印修改这种"打补丁"方式。最好在合同中预留"备用签收人"条款。
2. 送货单标注不清,货款归属引争议
雪白仁工程的送货单上,原告代表手写"送柘皋电厂",直接导致2万多元货款被划归到另一工程。看似简单的标注,却让企业白白损失货款确认权。
风险提示:送货单必须严格按合同工程名称填写,特殊说明要用"情况说明单"单独签字确认,切勿在原始单据上随意涂改标注。建议使用电子签收系统,避免手写模糊。
3. 预付款处理不当,反成对方抵扣"利器"
被告在合同签订前支付的25万元,因内部借款单注明"雪白仁工程款",被法院认定为预付款。原告主张这是"历史欠款",却因证据不足败诉。
风险提示:收到任何款项必须立即开具收据,注明具体用途(如"雪白仁工程预付款")。历史账目要定期对账并形成书面确认,切勿口头约定。建议使用"付款申请单"制度,每笔钱进出都有迹可循。
4. 律师费约定虽有,举证不足难全拿
合同虽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但因原告诉求部分未获支持,最终只拿到70%。很多企业签合同时只关注货款,忽略维权成本条款。
风险提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但必须保留完整证据链。发生纠纷后,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固定证据,避免因举证瑕疵导致损失扩大。
特别提醒:企业常犯的"致命错误"是把合同当"一次性文件"——签完就锁进抽屉。其实合同履行中的每张送货单、每次付款记录、每次人员变更都是"活证据"。建议企业建立"合同履行档案袋",专人负责跟踪记录,就像管理仓库库存一样管理合同履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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