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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变租赁?30年土地合同超期部分被判无效-长垣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长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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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7民终214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03年4月26日,河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长垣市孟岗镇某丁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甲)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某甲将228.04亩集体土地"入股"给某甲公司,合作期限30年(2003年4月26日至2033年4月26日)。协议规定:某甲公司每年按固定标准(初期每亩450元,后逐步涨至1150元)向某甲支付"收益分配款",且某甲不参与经营、不干涉管理。2007年,双方将租金标准提高至每亩650元,并明确付款时间为每年6月20日至7月10日;2009年又补充约定,若粮食价格低于约定标准,某甲公司需补足差价。2024年,某甲公司支付了最新一期租金33万余元。后因合同期限问题,某甲起诉要求解除协议。

法院判决:一审确认《合作协议》中2023年4月27日至2033年4月26日的10年期限部分无效,驳回其他诉求;二审驳回某甲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风险提示:合同"换马甲"也逃不过法律红线!

关键问题:明明签的是《合作协议》,法院为何判定为"租赁合同"?又为何直接"砍掉"10年期限?

真相很简单

  1. 合同名字不重要,内容才作数
    协议里写着"入股合作",但实际条款全是"租赁特征":某甲只收固定租金、不担经营风险、不参与管理。法院一针见血指出——"提供土地+固定收益+不参与经营=租赁合同"。企业以为换个名字就能绕过20年租期限制,实则自欺欺人!

  2. 超20年?法律直接"动刀"
    《民法典》白纸黑字规定: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超期部分自动无效。本案30年约定,法院直接宣告后10年无效。某甲公司以为稳占土地30年,结果后10年权益化为泡影,还白白支付了前期租金。

  3. 企业三大致命误区

    • 误区1:"固定收益"等于安全
      协议中"不管经营好坏都付租金"的条款,反而坐实了租赁性质。真合作应共担风险,而非旱涝保收。
    • 误区2:村民收钱=集体决策
      某甲公司辩称土地是"村民入股",但法院查明:租金由村委会代收后分发农户,土地仍属集体所有,村民无权直接处置
    • 误区3:长期合同=一劳永逸
      30年租期看似划算,却埋下巨大隐患——土地可能被收回、投资打水漂(二审中某甲公司已停业,土地荒废坍塌)。

企业避坑指南

法律不是文字游戏。企业总想用"合作""入股"规避限制,却不知法院只看实质。合同条款与真实意图相悖时,企业不仅失去年限保障,还可能因无效条款丧失谈判筹码——本案某甲公司已陷入停业困境,却连土地都无法继续使用,代价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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