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催款必须保留证据,口头或微信催收难获法院支持-禹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1081民初18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10月30日,某甲公司与禹州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甲公司承建禹州瑞贝卡兴天下项目二期工程。2017年10月,某甲公司陆续开工,2020年6月4日工程竣工验收。某甲公司于2020年7月1日、7月2日将竣工资料移交给禹州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将竣工图纸、合同复印件等资料移交给禹州某公司。
2021年3月30日,双方签订《禹州兴天下二期(中天)主楼工程决算单》,确认决算金额为196335587元。禹州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86518807.67元,尚欠9816779.33元。合同约定质保金为合同造价的3%,房屋交验合格满一年支付质保金的40%,满二年支付40%,满五年支付20%。2022年7月20日,某甲公司向禹州某公司发出《工程/材料设备质保金退还申请表》。
一审法院判决禹州某公司支付某甲公司工程款(含质保金)8627565.8元及利息,其中2356027.04元自2022年7月20日起计算利息,6271538.76元自2024年1月4日起计算利息;河南某公司作为禹州某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因未能证明财产独立,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甲公司不服,上诉要求改判利息起算时间,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实则揭示了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点,值得所有企业高度重视:
1. "书面通知"不是你想的那么简单
某甲公司败诉的关键原因在于: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但某甲公司无法提供已发送"书面通知"的证据。某甲公司主张通过微信聊天、现场催要等方式催款,但法院认为这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书面通知"形式。
许多企业老板认为"我天天打电话、发微信催款,对方都知道",但法律上这可能不被认可。根据《民法典》规定,"书面形式"通常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邮件在特定条件下也可视为书面形式,但微信聊天记录往往难以被认定为有效"书面通知",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
2. 证据意识决定你的钱能否及时收回
某甲公司因无法证明已发送书面通知,导致390多万工程款的利息要从起诉之日(2024年1月4日)才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应付款之日(2020年8月8日)计算,白白损失了三年多的利息!如果按年利率3.85%计算,仅这一笔工程款就少收了约46万元的利息。
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催款流程:
- 要求财务或法务部门定期制作《付款催告函》,加盖公司公章
- 通过邮政EMS(保留邮寄凭证)或专人送达(要求签收)
- 重要催款过程可录像记录
- 避免仅依赖口头沟通、微信或电话催款
3. 质量保证金管理不能马虎
本案中,因某甲公司未能及时维修,导致禹州某公司委托第三方维修支出11200元,这笔费用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更严重的是,某甲公司因未提供第二批质保金的退还申请表,导致该部分质保金的利息也从起诉之日才开始计算。
企业应注意:
- 建立完善的质保期维修响应机制,接到维修通知后及时处理
- 保存好维修记录和验收证明
- 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质保金退还申请,并保留提交证据
4. 母子公司财产混同风险巨大
本案中,河南某公司作为禹州某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虽然提供了审计报告,但法院认为"审计报告仅能看出两公司之间存在投资和业务往来关系,无法看出两公司分别列支列收",最终判决河南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很多集团企业忽视这一点,导致"一个公司欠债,整个集团遭殃"。防范建议:
- 严格区分母子公司财务账户,避免资金随意调拨
- 确保关联交易有合理对价并签订书面协议
- 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出具独立审计报告
- 保存完整的财务凭证和决策记录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 合同审查要细致: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书面通知"的具体形式,可以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函、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数据"。
- 催款流程要规范:建立标准化催款流程,重要催款必须通过可追溯的方式进行。
- 证据保存要及时:所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文件、沟通记录都应系统归档,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五年。
一个看似简单的催款环节,可能让你损失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利息收入;一次模糊的合同约定,可能让你陷入漫长的诉讼。企业经营中,法律风险往往藏在细节里,防范于未然才是上策。
征和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帮助您从合同签订、履行到争议解决全程把控风险。我们的服务具有极高的性价比,且可以先试用满意后付款,让您零风险体验专业法律服务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