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先行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荥阳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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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2民初1485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6月13日,赵某通过网上招聘,经与王某联系,到荥阳市崔庙镇龙门社区三期(安置房)工地提供钢筋制作劳务。2023年7月29日左右,赵某完成工作离开工地。2023年9月27日,王某出具结算单,确认欠赵某劳务工资12587.5元。另外,2023年5月31日,河南某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将崔庙镇龙门社区三期(15#-18#)建设项目的劳务分包给郑州某公司,李某是班组长,赵某为李某提供劳务。
法院判决:李某在十日内支付赵某劳务费12587.5元;河南某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需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即先垫付工资,之后可向李某追偿);驳回赵某关于误工费、交通费等其他诉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给所有工程类企业敲响了警钟:即使你已把工程款付给分包商,只要农民工没拿到工资,总承包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兜底”垫付! 判决书引用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商拖欠工资的,总承包方必须先行清偿,再向分包商追偿。
为什么企业容易栽跟头?
- 误区一:“钱给了分包商,我就没事了”
某公司辩称“已向分包商支付工资”,但法院明确指出:只要农民工没拿到钱,总承包方必须先付!条例规定是“强制责任”,不是“选择题”。 - 误区二:“农民工名单没上报,我就不用管”
某公司以“工资名单没包含赵某”为由推脱,但法院认定:总承包方有监督义务,必须主动核实工资发放情况,不能等别人“上报”。
企业防范三招,避免“替人背锅”:
- 签合同时加“工资保障条款”
和分包商签约时,必须写明:“分包商须每月提供农民工签字的工资发放凭证,总承包方可直接监督发放”。别等出事才查,日常就要留痕。 - 建立“工资支付双保险”机制
工程款支付分两步:70%按进度付给分包商,30%必须看到农民工领工资的录像/签字记录后再付。这样既保障分包商利益,也堵住拖欠漏洞。 - 每月自查“农民工台账”
指定专人核对工地实际用工人数、工种、考勤记录,和分包商提交的名单交叉比对。发现“赵某式”漏报,立即补救,别拖到工人上门讨薪。
记住:农民工工资是“高压线”,总承包方永远是第一责任人! 省下监督成本可能赚一时便宜,但一次垫付几万、几十万,还可能被行政处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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