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免责条款未充分提示说明企业仍可获赔-松滋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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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1087民初254号(一审)、(2024)鄂10民终2243号(二审)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肖某系松滋市某材有限公司职工,岗位为铲车工。2023年4月30日16时15分,肖某骑摩托车下班途中与张某元发生交通事故。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元负主要责任,肖某负次要责任,并指出肖某持有C1类驾驶证却驾驶摩托车,属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肖某受伤后花去医疗费186624.18元,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后被松滋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松滋市某材有限公司曾于2022年9月6日为肖某在某荆州分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至2023年9月6日。合同约定:
- 人身伤亡责任限额60万元(七级伤残按15%赔付)
- 医疗费用责任限额5万元(免赔额为500元或10%,取高)
- 保险条款规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属无有效驾驶证驾驶,保险公司不赔"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肖某"准驾不符"为由拒绝理赔。法院经审理认定:
- 某荆州分公司提交的投保单仅含概括性提示(如"已阅读条款"等套话),未证明其向企业提供了完整保险条款;
- 未对"准驾不符免责"条款进行加粗、标红等特殊提示;
- 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说明已向企业负责人重点解释该免责条款。
判决结果:保险公司需赔偿肖某14万元(伤亡保险金9万元+医疗费5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三、企业如何避开保险理赔"陷阱"?
很多企业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但本案暴露了一个致命误区:保险公司随便写个"禁止性规定"就能免责?没那么简单!
关键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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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不是免死金牌
保险公司常把"准驾不符""酒驾"等法律禁止行为写进免责条款,但法院明确:即使引用法律条文,保险公司也必须"手把手"告知企业!- 比如本案中,交警认定肖某"准驾不符",但保险公司只在投保单印了句"已阅读条款",没用特殊字体标注免责内容,也没单独讲解——这等于没提示!
- 通俗说:就像卖手机不说明"泡水不保修",事后不能突然拿合同说"你自己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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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保单≠条款已送达
企业常通过线上投保,但勾选"已阅读"≠履行提示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声称"电子保单即视为条款送达",但法院指出:电子保单本身未附带详细条款,且未对免责部分特殊处理。
- 血泪教训:某建材公司因未保存保险公司发送的电子条款,导致无法证明自己"被充分告知"。
企业避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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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三要三不要"
- ✅ 要索要纸质版完整条款(电子版需确认含免责页);
- ✅ 要对免责条款拍照/录像(如要求业务员用红笔圈出并签字);
- ✅ 要保留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等证明保险公司未解释清楚);
- ❌ 不要只点"已阅读"就完成投保;
- ❌ 不要相信"行业惯例都这样"的口头承诺;
- ❌ 不要删掉保险公司发来的条款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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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理赔"两步自救法"
- 第一步:若保险公司拒赔,立即查证——当初签合同时,对方是否用加粗/标红/单独签字等方式突出免责条款?
(本案中因无证据,保险公司败诉) - 第二步:若员工受伤与"违规行为"无直接因果(如本案准驾不符但事故主因是对方闯红灯),可主张"违规≠该赔"。
- 第一步:若保险公司拒赔,立即查证——当初签合同时,对方是否用加粗/标红/单独签字等方式突出免责条款?
一句话总结:保险不是"买个安心",而是"买个证据链"。企业投保时多花10分钟确认条款细节,未来可能省下几十万真金白银。记住:保险公司不主动"说清楚"的免责条款,法院大概率不认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