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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费用超年利率24%部分法院不支持-宜都信用卡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宜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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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信用卡纠纷
案号:(2025)鄂0581民初69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8日,唐某富向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提交《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乐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申请分期金额为12万元、分期期数为60期、总手续费18000元、近似折算年化费率为5.64%,申请表载明"已充分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等内容。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约定用卡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等,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本金,宣布债务提前到期。《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用卡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含分期交易)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将对账单周期内的全部透支款项收取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2021年3月8日,唐某富对其尾号0197分期账号中的透支本金90000元办理分期,信用卡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唐某富最后一次还款日为2023年8月22日;信用卡账户详细页显示在2024年11月11日借方余额总计61668.14元,包含透支本金51000元、已过期分期手续费1776.25元、已过期分期利息8441.38元、已过期分期违约金450.51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唐某富偿还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1000元及截至2024年11月11日的各项费用合计61668.14元,并以51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自2024年11月12日至本金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用卡纠纷,但对企业经营者来说,藏着一个极其重要的法律风险点:当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总额超过年利率24%时,超过部分法院将不予支持。

为什么这个数字这么关键?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对于原告主张截至2024年11月11日的已过期分期手续费1776.25元、已过期分期利息8441.38元、已过期分期违约金450.51元(合计10668.14元),未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损失(51000×24%÷35天×1年2个月20天=14960元),本院予以支持。"

简单来说,虽然银行合同约定的日利率是万分之五(年化约18.25%),但加上违约金、手续费后,实际成本可能更高。法院会计算所有费用的总和,如果超过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超过部分就会被"砍掉"。

企业应该如何防范这类风险?

1. 对放贷企业(如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2. 对借款企业(如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

3. 对所有企业:

记住这个黄金法则:在资金往来中,所有名目的费用加起来,年化利率不要超过24%。 超过这个红线,法律就不会完全保护你的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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