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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完成首次登记后开发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宜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宜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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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0581民初197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6年10月24日,王某与姚某(夫妻)与宜都某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和中国某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王某与姚某向银行贷款302000元购买某乙公司开发的房屋,借款期限240个月,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利率为年利率4.4%,逾期罚息上浮50%(即6.6%)。王某与姚某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担保,某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6年10月26日,银行向王某账户发放贷款302000元。2016年11月1日,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及抵押预告。2022年1月26日,某乙公司对案涉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王某与姚某未按期足额还款,截至2023年4月18日,尚欠贷款本金256090.14元,利息21229.71元,罚息2787.26元。

判决结果

  1. 银行与王某、姚某的借款合同于2023年9月12日解除;
  2. 王某、姚某偿还本息合计280107.11元,并自2023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6.6%支付罚息;
  3. 银行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4. 驳回银行要求某乙公司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这是本案关键点)。

三、风险提示与法律建议: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不是永久枷锁!

核心问题:为什么某乙公司明明签了保证合同,最后却不用替王某还钱?
法院判决的核心逻辑非常清晰:当房屋完成所有权首次登记且抵押预告登记有效时,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自动解除。这背后隐藏着企业极易忽视的法律陷阱:

对房地产开发商的三大警示

  1. "阶段性保证"不是无限期责任
    开发商常误以为"保证合同签了就得一直担责",但本案明确:开发商的保证是"阶段性"的——仅在银行无法行使抵押权时才生效。一旦房屋完成首次登记(本案中2022年1月已办妥),且抵押预告登记未失效,银行即可直接处置房屋,开发商的保证责任自动终止。某乙公司因及时办理了首次登记,成功摆脱了保证责任。
    企业行动建议

    • 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务必写明"保证期间至房屋完成首次登记之日止";
    • 房屋竣工后30日内必须完成首次登记,拖延办理将无限期背负债务风险。
  2. 别让"预告登记"变成废纸
    本案中,银行能直接对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关键在于"预告抵押登记"未失效。根据《民法典》新规,只要房屋完成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有效,预告登记即视为正式抵押登记。但很多开发商不知道:如果购房人断供后超过3个月未办正式抵押,预告登记就会失效!
    企业行动建议

    • 建立"房屋登记追踪表",对每套预售房标注:
      ✓ 交房日期 → 推算首次登记截止日
      ✓ 预告登记日期 → 推算失效预警日(90天)
    • 发现业主断供时,立即书面通知银行启动抵押权程序。
  3. 股东别再为公司"背锅"
    本案中银行曾主张:张某作为某乙公司唯一股东,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因"保证责任已解除"未予支持。现实中,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若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将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企业行动建议

    • 股东必须做到"三分开":
      ✓ 银行账户分开(公司绝不代付私人账单)
      ✓ 财务记账分开(每季度审计报告存档)
      ✓ 合同主体分开(股东不直接签公司业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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