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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人员签收确认的结算单视为企业认可-宜都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宜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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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5民终244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江苏某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宜都某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签订《宜都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某华公司向某通二建公司供应混凝土,价格按标号从350元/m³至430元/m³不等,并约定每月28日前核对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的供货量和价款,次月10日前支付80%货款。

合同签订后,某华公司自2018年4月开始供货,双方按月办理结算,结算单均经某通二建公司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项目部技术专用印章。根据结算单,总货款为17795628.50元,某通二建公司已支付16060000元,尚欠1735628.50元。2020年8月21日,某通二建公司向某华公司出具《付款计划书》,确认欠款3049963.50元。

某通二建公司上诉称:《商品砼结算单》上签名的何某东、谢某平、钟某伟只是施工现场收货人,没有审核结算货款的职责,不知道合同约定单价,不具备财务知识,不能作为认定价款的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砼结算单》上有某通二建公司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项目部印章,且某通二建公司出具的《付款计划书》确认了欠款金额,应作为结算依据。法院最终判决某通二建公司支付某华公司货款1735628.50元及相应违约金,二审维持原判。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看似简单的签收行为,可能带来巨额的法律风险!很多企业负责人可能会问:"我只是让员工签收货物,怎么就成了确认货款金额了?"下面我用大白话告诉你该如何防范这类风险:

1. 别小看"签字盖章"的威力

本案中,某通二建公司认为只有财务人员才有权确认货款金额,但法院认为:既然合同约定"每月28日前双方核对供货量和价款",且公司员工在结算单上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就视为公司认可了结算内容。即使签字人是材料员、施工员甚至勤杂工,只要公司授权他们在现场收货,他们的签字行为就代表公司!

企业防范措施:

2. 合同约定就是"紧箍咒"

本案合同明确规定:"每月28日前办理当月结算,逾期7天办理结算视为认可送往工地现场并经需方经手的混凝土发货单的供应量"。某通二建公司没按时结算,结果法院直接按供货方的单据认定金额。

企业防范措施:

3. "付款计划书"就是"认罪书"

最致命的是,某通二建公司自己出具了《付款计划书》,白纸黑字写明"欠款3049963.50元"。法院认为这等于公司自己确认了欠款金额,想反悔都难!

企业防范措施:

4. 电子证据也很关键

现在企业都用手机拍照、微信确认,这些都可能成为证据。本案中,虽然没提电子证据,但现实中很多纠纷都是因为一句"好的,没问题"的微信消息引发的。

企业防范措施:

真实案例教训:

我曾处理过一个类似案件: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在工地随手签了供货单,写了个"数量无误",结果供应商把单价偷偷提高了20%,公司损失了80多万!项目经理说"我只确认数量,不知道价格",但法院认为他在结算单上签字就视为认可全部内容。

给企业管理者的三点忠告:

  1. "我签字只代表收到货"——这种说法在法庭上基本无效! 除非合同明确约定"签字仅表示收货,不确认价格",否则法院会认为你认可全部内容。

  2. "我没时间核对"——等于主动认账! 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就是你的"法律deadline",过了就是自动认可对方的金额。

  3. "这是下级员工的失误"——公司照样要买单! 员工在工作范围内签字,责任由公司承担,事后追责员工往往追不回来。

最后提醒:合同管理不是法务部门的"独角戏",而是每个业务人员的"基本功"。从今天开始,请检查你的合同,明确每个人的签字权限,建立结算提醒机制。别等官司打到法院,才后悔当初"没注意这些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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