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告知已说明保险公司无权拒赔-潜江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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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7)鄂9005民初69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彭某在某寿潜江支公司业务员王某金介绍下,参加了该公司举办的保险产品发布会。投保人张某珍(原告之妻)现场为彭某投保了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金额25000元,保险期间38年。该保险还附加了四种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5000元)、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保额100000元)、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投保人于2015年5月29日缴纳保费10247.65元。2016年1月15日,彭某突发中风被诊断为脑梗塞,经鉴定符合重大疾病保险赔付范围。按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额350%的赔偿金即87500元。但某寿潜江支公司以"投保人隐瞒彭某曾患脑梗塞病史"为由拒赔。彭某方主张:投保时已告知业务员王某金,彭某于2011年2月在江汉油田总医院做过造影检查,结果显示血管轻微堵塞,业务员确认可投保后才签订合同。
法院判决:某寿潜江支公司需向彭某支付保险赔偿金87500元,同时终止重大疾病附加保险合同。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说透了一个关键问题:"如实告知"不能只靠客户嘴上说,企业必须留证据!
某寿潜江支公司败诉的核心原因很简单——他们拿不出证据证明彭某"故意隐瞒"病史。相反,法院采信了业务员王某金的证言,证实投保时彭某已说明血管轻微堵塞的情况。保险公司事后翻出2011年6月的住院记录想证明"隐瞒",但法院认为:
1️⃣ 业务员是企业代表:业务员现场听取说明后仍促成签约,相当于企业已知晓情况;
2️⃣ "轻微堵塞≠脑梗塞":2011年的造影检查结果与2016年确诊的脑梗塞性质不同,不能直接等同;
3️⃣ 证据短板致命:保险公司无法证明业务员未记录客户告知内容,或投保单"健康告知栏"被篡改。
给企业的3条避坑指南:
✅ 关键对话必须"留痕"
业务员与客户沟通健康状况时,务必通过录音、双录视频或书面确认单留存证据。本案中若业务员在投保单注明"客户自述2011年血管轻微堵塞",企业就不会败诉。
✅ 培训要落到"操作细节"
别只教业务员"要询问健康状况",更要明确:
- 问什么(例如"过去5年是否做过脑部检查?")
- 怎么记(例如在系统备注栏写清客户原话)
- 什么情况必须拒保(例如明确"脑梗塞病史不可承保")
✅ 拒赔前先自查流程
企业收到理赔申请时,先回溯:
① 投保时是否完整询问?
② 业务员是否如实记录?
③ 拒赔理由是否有合同和医学依据支撑?
像本案中用"5年前轻微堵塞"推定"故意隐瞒脑梗塞",显然站不住脚。
特别提醒:保险行业常陷入"重销售、轻风控"的陷阱。但近年法院越来越倾向保护消费者——只要企业拿不出"客户故意隐瞒+该隐瞒直接影响承保"的铁证,大概率会判企业赔钱。其他行业也同理:签合同时没留好告知证据,出事就只能自己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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