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正常销售资产不构成转让主要财产-潜江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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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案号:(2018)鄂96民终48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天某公司于2010年6月4日依法设立,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汽车(不含小轿车)、摩托车零售,房地产开发经营、汽车摩托车市场开发和管理等。公司有9名股东,其中刘某出资15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2000万元的7.50%。
2017年3月18日,天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表决通过了《二〇一七年度工作计划》,计划以"资产变现、股东分红、还贷偿债"为重点,实现全年销售3000万元的目标。该计划包括销售部分商铺,所获资金用于股东分红、偿还债务和缴纳税金等。
刘某作为股东,对销售公司资产的计划提出反对意见,在股东会决议尾部备注:"本人在本次股东会上对2017年工作计划第一条售卖公司资产提出反对意见,并申请退股。"当天,刘某向天某公司递交了《退股申请书》,要求公司以900万元价格回购其持有的7.5%股份。
天某公司收到申请后未予理睬,刘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某公司溢价回购其股份。
另查明,2016年10月,潜江市园林办事处要求天某公司自持不动产不低于30%。2017年2月,天某公司确认应销售不动产面积为44656.91㎡,自持不动产面积为19151.06㎡。2017年1月和7月,天某公司分别就A3#商铺和A2#商铺与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获售房款已用于股东分红、偿还债务和缴纳税金等。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和二审均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认为天某公司销售部分商铺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不构成"转让主要财产",因此无需回购刘某的股份。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在于:公司正常经营范围内的资产销售,即使规模较大,只要不导致公司结构和运营发生根本性变化,就不构成《公司法》规定的"转让主要财产",异议股东无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很多企业老板看到这个判决可能会松一口气,但同时也应该警醒:股东提出回购请求不是小事,处理不当可能引发诉讼。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提炼出几点重要启示,帮助企业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1. 明确界定"主要财产",别被"比例"蒙蔽双眼
很多企业主误以为只要销售的资产不超过公司总资产的50%或70%,就不算"主要财产"。但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判断是否"主要财产",关键不是看比例大小,而是看销售后是否会导致公司"发生根本性变化"。就像本案中,天某公司虽然销售了部分商铺,但仍自持30%以上的不动产用于汽车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核心业务未受影响,因此不构成"转让主要财产"。
企业防范建议:在制定重大资产处置计划前,务必评估该行为是否会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和持续经营能力。如果处置后公司核心业务模式发生根本转变(如从房地产开发转向完全的物业管理),则可能构成"转让主要财产",需要特别谨慎处理异议股东的权益。
2. 严格规范股东会程序,留下"白纸黑字"的证据
本案中刘某之所以能提起诉讼,是因为他在股东会决议上明确备注了反对意见,并当天提交了书面退股申请。如果天某公司没有规范记录股东意见,或者拖延处理刘某的申请,可能就会处于不利地位。
企业防范建议:
- 股东会决议必须完整记录每位股东的意见,特别是反对意见
- 对异议股东的书面请求要及时回应,即使不同意也应出具书面答复
- 妥善保存所有会议记录、通知、签到表等文件,至少保存十年
- 考虑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异议股东回购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3. "正常经营"是护身符,但要能自证清白
法院支持天某公司的关键理由是:销售商铺是其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常业务开展范畴"。公司能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销售合同等证据,证明销售行为符合行业惯例和公司经营范围。
企业防范建议:
- 重大资产处置前,确认该行为是否属于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
- 获取必要的行政许可(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制定清晰的销售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证明销售收益将用于公司经营
- 避免突击性、非理性的资产处置,保持经营行为的连贯性和合理性
4. 保持必要资产自持,守护公司"根基"
本案中,天某公司能够证明其自持不动产不低于30%,这部分资产用于汽车市场的经营管理,保证了公司核心业务的延续性。如果公司把所有资产都卖了,只剩下一堆现金,那就真的构成"转让主要财产"了。
企业防范建议:对于以特定资产为核心业务的公司(如商业地产、工业园区),务必保留维持主营业务所必需的资产比例。可以参考本案中潜江市对自持比例的要求,在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设定资产自持底线。
5. 股东分歧早化解,别等到对簿公堂
刘某的诉求其实很简单:他担心卖太多商铺会导致汽车市场管理权失控。如果天某公司在决策前充分沟通,解释销售计划不会影响市场管理,或者提供其他保障措施,可能就不会走到诉讼这一步。
企业防范建议:
- 重大决策前主动与中小股东沟通,了解其担忧
- 对合理诉求可考虑通过协议方式解决(如约定最低自持比例)
- 建立股东定期沟通机制,及时化解分歧
- 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分歧解决条款,如股东退出机制、股权估值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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