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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明知被保险人超龄仍承保不得拒赔-枣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枣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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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0683民初1026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3年4月13日,枣阳市某塑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某乙财保襄阳支公司协商一致,为员工付某、盛某江等人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号为1265427002023000****,保险期间自2023年4月14日00:00:00至2024年4月13日24:00:00,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450000元。保单中特别约定"本保单承保年龄范围16-65周岁"。保单后附被保险人名单,其中付某出生日期为1953-11-04(投保时已69周岁),受益人法定。枣阳市某塑化科技有限公司当日交纳保险费2520元,某乙财保襄阳支公司开具了发票。

2023年8月30日19时45分许,在枣阳市中兴大道路齐丽农庄门前路段,但某驾驶鄂FF****号牌皮卡与付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付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2023年10月23日,付某的妻子曹某及子女付某玲、付某林、付某玲、付某坤将保险金请求权等全部权利转让给枣阳市某塑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某乙财保襄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枣阳市某塑化科技有限公司保险金4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25元。

三、企业如何防范保险投保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坑":保险公司明知不符合条件还收钱承保,事后不能耍赖不赔!

法院为什么判企业赢?关键点有三:

  1. 保险公司"装糊涂"不成立:保单写明"承保年龄16-65周岁",但付某投保时已69岁。更关键的是,企业提交的被保险人名单里清清楚楚写着付某的出生日期,保险公司审核后仍盖章承保,相当于自己睁眼说瞎话。法院直接指出:"被告对付某的年龄是明知的",事后拿年龄当借口拒赔,没门儿!
  2. 合同条款打架时以"特别约定"为准:保险公司条款说"被保险人无年龄限制",但特别约定又写"16-65周岁"。法院明确:特别约定是双方专门协商的内容,优先级高于通用条款。企业投保时一定要注意核对"特别约定"栏,这里藏着真规矩!
  3. 权利转让要"干净利落":付某家属把保险金请求权完整转让给企业,包括"申请理赔、起诉、领钱"等全套权利。法院认可这种转让合法有效。但现实中很多企业只让家属签个简单收条,结果保险公司以"手续不全"扯皮,钱就卡住了。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投保时当"较真狂魔"

出险后权利转让要"滴水不漏"

别被"低价保费"冲昏头

最后提醒:保险公司不是慈善家,每份保单都精算过风险。当业务员说"这个限制不重要",请立刻提高警惕——本案就是血淋淋的教训:企业差点因保险公司"甩锅"损失45万,幸亏法院坚守"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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