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包给无资质个人施工合同虽无效但工程合格仍需付款,税金不得随意扣减-松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松滋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10民终177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松滋市某房有限公司一期项目消防工程由张某班组施工完成,公司欠付质保金。2022年7月28日,松滋市某房有限公司项目部向张某发送《关于松滋碧桂园项目22#、27-31#楼消防室外工程委托张某班组施工的函》,称因原施工单位撤场导致停工,为确保项目交楼,委托张某班组施工消防室外工程,并承诺待中标单位确认后由中标单位支付费用。张某接到委托函后,于2022年8月3日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施工完成后,松滋市某房有限公司、张某共同向广东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将张某工程款从《荆州松滋碧桂园货量区二标段23、25、26号楼交楼前第三方零星工程维修工程施工合同》走账,广东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张某将结算资料报送给广东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结算报审金额为287885.5元,但松滋市某房有限公司一直未确认并支付工程款,张某遂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松滋市某房有限公司单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结算书,核定工程造价为86197.39元。根据张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有两种:第一种意见认为工程造价为106744.62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工程总造价为243430.05元。一审法院采纳了第一种意见。松滋市某房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工程价款应当扣减8616.25元的税金,实际应付98128.37元。

法院最终判决松滋市某房有限公司支付张某工程款106744.62元及鉴定费1439元,二审驳回松滋市某房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看似简单的工程款纠纷,其实揭示了企业在工程建设中常见的法律"陷阱"。松滋市某房有限公司本以为将工程交给个人施工能省事省钱,结果不仅没省到,还惹上了官司。为什么呢?

首先,法院明确认定:张某作为自然人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双方的施工合同是无效的。但是,由于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根据法律规定,松滋市某房有限公司仍需向张某支付工程款。这就告诉我们:合同无效不等于不用付款!只要工程合格,企业还是要"买单"的。

其次,松滋市某房有限公司想从工程款中扣掉8616.25元的税金,理由是张某是个人无法开发票。但法院说不行!因为税金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要扣税,公司也没有替张某实际缴纳税款,所以不能单方面扣钱。这就说明:企业不能自作主张扣减工程款,尤其是以"对方不能开发票"为由。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有五个重要的警示:

  1. 资质审查不能"走过场"
    企业发包工程时,必须核实对方是否有相应资质。不要因为"工程小"、"时间紧"就随便找个人施工。看似省事,实则埋下大隐患。一旦发生纠纷,企业不仅可能要付全款,还可能因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承担更严重的责任。

  2. 合同约定要"滴水不漏"
    即使是零星工程,也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范围、质量标准、价格、付款条件、发票开具等。特别要约定好"如果承包方无法提供发票怎么处理",避免事后扯皮。本案中如果合同明确约定"税金由承包方承担且需提供发票",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3. 付款操作要"规范严谨"
    不能因为对方是个人就随意变更付款方式。本案中松滋市某房有限公司想通过广东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走账",这种操作本身就存在风险。正确的做法是:谁施工就和谁签合同、和谁结算,避免关系混乱。

  4. 证据收集要"全程留痕"
    本案中张某主张的第二种鉴定意见因为依据的是他单方制作的用工记录,不被法院采信。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保存好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验收记录、付款凭证等,这些都可能成为日后解决纠纷的关键证据。

  5. 税务问题要"提前规划"
    如果确实需要委托个人完成工程,企业应提前了解税务处理方式。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企业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含税价"或"不含税价"。切忌事后单方扣税,这往往不被法院支持。

最后提醒企业老板们:工程建设无小事,法律风险藏在细节中。不要因为"图省事"、"赶工期"就跳过必要的法律程序。看似多花的前期成本,其实是为企业装上"安全气囊",避免日后更大的损失。在工程发包这件事上,宁可"慢一点"、"严一点",也不要"省一点"、"松一点",这才是真正的企业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