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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员工投保意外险后垫付赔偿款,可依法受让保险金请求权获赔-当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当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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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5民终240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8月10日,荆州市某桥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自2020年8月11日零时起至次年8月10日24时止。投保人数42人,其中约定:意外身故、残疾给付每人保险金额800000元。后批改后投保人数45人,自2020年9月1日生效。郭某为某桥公司员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包括郭某。2021年1月14日凌晨,郭某在荆宜高速公路联合巡查中死亡。当阳市人民医院诊断考虑郭某系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但郭某是驾驶员,在车内怠速开空调取暖1小时,也不能排除汽车尾气一氧化碳中毒可能。死亡医学证明载明死亡原因为猝死(一氧化碳中毒)。某桥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果。2021年1月17日,某桥公司与郭某的母亲鲍某菊和妻子卢某梅及子郭某鹏达成赔偿协议,由某桥公司赔偿鲍某菊、卢某梅、郭某鹏100万元。由某桥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款。

法院最终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需向荆州市某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80万元保险赔偿金。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保险公司上诉。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用工管理中最容易踩的"雷区"。作为常年服务企业的法律顾问,我用大白话帮您划重点:

风险点一:企业垫付赔偿后,能不能"拿回"保险金?
保险公司常以"企业不是受益人"为由拒赔,但本案明确告诉我们:企业垫钱后完全能合法"接手"保险索赔权!

风险点二:死亡证明写"猝死",保险公司就敢拒赔?
保险公司咬定"猝死属于免责条款",但法院直接打脸:当死亡原因有多种可能时,必须按"对员工最有利"的方式解释!

风险点三:80万保额赔不了?小心保单"隐形陷阱"!
很多老板以为买了80万保额就稳了,但本案透露一个致命细节:如果企业实际赔给家属的钱少于保险金额,只能按比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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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保护隐私,文中企业名称按"荆州市大桥实业有限公司→荆州市某桥实业有限公司"、"郭盛→郭某"等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