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投保意外险后垫付赔偿款,可依法受让保险金请求权获赔-当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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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5民终240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8月10日,荆州市某桥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自2020年8月11日零时起至次年8月10日24时止。投保人数42人,其中约定:意外身故、残疾给付每人保险金额800000元。后批改后投保人数45人,自2020年9月1日生效。郭某为某桥公司员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包括郭某。2021年1月14日凌晨,郭某在荆宜高速公路联合巡查中死亡。当阳市人民医院诊断考虑郭某系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但郭某是驾驶员,在车内怠速开空调取暖1小时,也不能排除汽车尾气一氧化碳中毒可能。死亡医学证明载明死亡原因为猝死(一氧化碳中毒)。某桥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果。2021年1月17日,某桥公司与郭某的母亲鲍某菊和妻子卢某梅及子郭某鹏达成赔偿协议,由某桥公司赔偿鲍某菊、卢某梅、郭某鹏100万元。由某桥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款。
法院最终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需向荆州市某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80万元保险赔偿金。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保险公司上诉。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用工管理中最容易踩的"雷区"。作为常年服务企业的法律顾问,我用大白话帮您划重点:
风险点一:企业垫付赔偿后,能不能"拿回"保险金?
保险公司常以"企业不是受益人"为由拒赔,但本案明确告诉我们:企业垫钱后完全能合法"接手"保险索赔权!
- 法院依据:员工家属拿到企业赔偿后,把保险索赔权转给企业,这叫"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法律明确认可(参考《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
- 企业陷阱:很多老板以为"员工自己买的保险跟我无关",结果出了事只能自己全额兜底。
- 防范锦囊:
✅ 为员工买团体意外险时,立即签好《保险权益告知书》,写明"若企业先行赔付,员工家属同意将保险索赔权转让给企业";
✅ 赔偿协议里必须写清"赔偿金额包含保险理赔部分",避免家属重复索赔;
✅ 留好所有付款凭证(最好银行转账备注"工亡赔偿款")。
风险点二:死亡证明写"猝死",保险公司就敢拒赔?
保险公司咬定"猝死属于免责条款",但法院直接打脸:当死亡原因有多种可能时,必须按"对员工最有利"的方式解释!
- 本案关键:死亡证明写"猝死(一氧化碳中毒)",相当于埋了两个"雷"。法院认为:既然不能排除一氧化碳中毒(意外事故),就不能算单纯的猝死(疾病)。
- 企业痛点:事故现场证据灭失后,企业百口莫辩。
- 防范锦囊:
✅ 员工出事第一时间封存现场(比如本案中郭某车内环境);
✅ 主动联系医院在死亡证明中写明"具体可能原因",避免笼统写"猝死";
✅ 为驾驶员等高风险岗位额外投保"交通意外险",覆盖一氧化碳中毒等场景。
风险点三:80万保额赔不了?小心保单"隐形陷阱"!
很多老板以为买了80万保额就稳了,但本案透露一个致命细节:如果企业实际赔给家属的钱少于保险金额,只能按比例索赔!
- 法院提醒:转让的保险金不能超过企业实际赔付金额(本案企业赔了100万>80万保额,所以能全额拿回)。
- 现实案例:曾有企业只赔家属50万,却想拿80万保险金,结果法院只判赔50万。
- 防范锦囊:
✅ 计算赔偿时,提前把保险理赔部分扣除(比如80万保额的岗位,建议按130万标准赔偿);
✅ 在劳动合同补充条款写明"意外险理赔款优先抵扣企业赔偿责任";
✅ 每年核查保单免责条款,特别注意"猝死""中暑""过劳"等高发拒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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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保护隐私,文中企业名称按"荆州市大桥实业有限公司→荆州市某桥实业有限公司"、"郭盛→郭某"等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