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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超时效将败诉——当阳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当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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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3)鄂0582民初118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1993年7月,李某从宜昌市某学校经销专业毕业。同年11月,当阳市劳动局将李某分配到当阳市某建筑材料工业局,随后该工业局将李某安排到当阳市某甲公司工作。1997年10月,当阳市某建筑材料工业局发文同意李某等人按期转正定级。某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李某断断续续上班直至待业在家。期间,当阳市某甲公司未给李某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05年1月,李某领取了5500元职工安置费。
2023年2月24日,李某补缴了1993年8月至1995年12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8700元以及2000年1月至2002年9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8144.47元(含个人部分2160元)。2023年3月28日,李某向当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以违反程序为由不予受理。2023年5月26日,李某再次申请仲裁,又被以“已年满50周岁,不属于适格劳动者”为由拒绝受理。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赔社保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核心教训:维权超时效,再合理的诉求也白忙!
本案中,李某的诉求看似合理——企业没交社保,她自己补缴后找企业“报销”。但法院为啥不支持?关键就在两个“过期”

  1. 仲裁时效“过期”: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必须60天内申请仲裁。李某2005年1月领了安置费,就该知道自己权益受损,但她拖到2023年才行动,远超60天期限。
  2. 最长保护期“过期”:即使特殊情况,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法院也不管。李某主张的社保问题最早发生在1993年,到2023年起诉已整整30年,彻底“失效”。

对企业敲响的警钟:

特别提醒:社保补缴是“高频雷区”!
很多企业觉得:“现在没钱交社保,以后补上就行。”但本案证明:员工自行补缴后追偿,企业仍可能因时效问题“赖不掉”(只要员工在时效内主张)。正确做法是:
✅ 员工在职时足额缴纳社保,绝不拖欠
✅ 离职时签订《社保结算确认书》,注明“双方无社保争议”;
✅ 历史遗留问题尽早清理——拖得越久,证据越难找,风险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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