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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订合同时应避免将工程款支付给个人-赤壁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赤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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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1281民初380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5年,赤壁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在正式开业前由熊某华以该公司名义与赤壁市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亮化工程制作合同》,约定由赤壁市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承揽赤壁某馆精品酒店楼体整体亮化工程、发光字、招牌精工字工程,工程总价为24.5万元包干价,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预付10万元,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支付13.3万元,预留5%的工程质保金一年内无产品安装质量问题一次性结清余款。该合同首部甲方主体信息及合同主文手写内容均系熊某华填写,合同落款处加盖了赤壁市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赤壁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未载明签订时间。合同签订后,赤壁市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进行了施工,并在2015年11月前交付赤壁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2015年7月28日,赤壁市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漆某青、陈某平向赤壁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马某新(熊某华之妻)和熊某华夫妻代为领取上述工程的全部报酬。2015年10月13日,马某新在赤壁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代领上述工程安装费10万元,熊某华作为总经理在领款单上审批签字。2015年11月4日,赤壁市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漆某青领取赤壁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安装费3万元。

同时查明,法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熊某华诉陈某平、漆某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某平在该案应诉过程中认为上述工程承揽报酬已全部由熊某华领取,主张该部分款项应抵扣其下欠熊某华的借款。后经多次诉讼程序,最终法院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再审判决。

另查明,赤壁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注册成立,2015年11月27日变更名称为赤壁某馆酒店。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赤壁某馆精品酒店有限公司支付赤壁市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承揽报酬11.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工程款支付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简单的"欠钱不还",实则暴露了企业合同管理中一个致命漏洞:把工程款付给个人,而不是合同主体公司。赤壁某馆酒店本以为钱给了项目负责人熊某华就"两清"了,结果法院判它还得再付11.5万元!为什么?因为熊某华在法庭上直接否认那笔15万元是工程款,说"和本案无关"。酒店拿不出铁证证明这笔钱是付给广告公司的,只能自认倒霉。

企业最容易踩的3个坑

  1. "熟人支付"陷阱
    酒店认为熊某华是自己公司高管,把钱打给他"天经地义"。但法律只认合同主体——工程是和广告公司签的,钱就必须付给广告公司账户。委托个人收款可以,但必须做到:
    ✅ 委托书必须写清"代收XX项目全部款项",并由公司盖章确认
    ✅ 每笔付款都要备注"XX合同工程款",保留银行流水
    ✅ 付款后要求收款人出具"款项已结清"书面证明

  2. 合同"糊涂账"
    合同没写签订日期,甲方信息全由熊某华手写——万一他离职跑路,公司很难自证"这是代表公司签的"。企业必须做到:
    ✅ 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公司公章
    ✅ 所有手写修改处加盖骑缝章
    ✅ 保留合同签订时的沟通记录(如邮件、微信)

  3. 诉讼时效"睡过头"
    酒店辩称"过了3年诉讼时效",但法院认为:2017年广告公司老板在另一起借贷案中主张"用工程款抵债",相当于中断了时效。企业要牢记:
    ✅ 欠款超1年没收回?必须发正式催款函(微信/邮件也算)
    ✅ 每次催款都要留证据:"已读回执"的邮件、对方签收的函件
    ✅ 超过2年没动静,法律可能"不帮你讨债"了!

关键提醒:工程款支付必须"见章不见人"!哪怕对方是董事长亲戚,钱也要打进合同写的公司账户。本案中,酒店如果当初坚持"只对公转账",就不会白白多付十几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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