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工后企业不能以未备案为由拒付工程款-赤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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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2民终16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11月16日,宜昌中原某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赤壁某乙公司签订《赤壁秀兰御府(一期)外墙真石漆施工合同》,约定中原某某公司负责1-10号楼外墙真石漆施工,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支付60%工程款;提供竣工资料并完成结算备案后30天内支付至95%。中原某某公司按期完成施工,2024年3月7日,某某建设赤壁某乙公司的预算员李某、项目负责人靖某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总工程款8608858.49元。截至2023年1月20日,已支付6450000元,扣除罚款1200元后,尚欠2157658.49元。
2024年2月24日,宜昌某某劳务公司与中原某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该笔债权,并向某某建设公司、某某建设赤壁某乙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催款函》。但两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工程未完成竣工备案(其中7-10号楼已于2021年1月29日验收,1-6号楼因某某建设公司与开发商存在纠纷未配合办理备案)。另查明,某某建设公司与开发商早已于2022年11月完成整体工程结算。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某某建设公司及赤壁某乙公司支付欠款2157658.49元及利息(按年利率3.45%计算);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为什么企业不能“赖账”?关键看三点!
这个案子看似是“工程款该不该付”,实则暴露了企业常见的“甩锅”误区:工程已完工、结算清晰,却以“未备案”为由拒付款,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 误区1:“没备案=不用付钱”
合同约定“结算备案后付款”,但法院发现:7-10号楼早已验收,1-6号楼未备案是因某某建设公司自身与开发商闹矛盾不配合办理(有书面函件为证)。企业自己拖着不配合验收,反而拿“未备案”当挡箭牌?法院认为这违反诚信原则,直接戳破借口! - 误区2:“签字人没授权=结算无效”
某某建设公司辩称结算单上签字的李某、靖某不是员工,也无授权。但法院查实:李某正是代表该公司与开发商核对工程款的人员,且结算单盖有项目部公章。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权责不清,风险全得自己扛! - 误区3:“分公司欠债=总公司不用管”
赤壁某乙公司是某某建设公司的分公司,法院明确:分公司欠的钱,总公司必须兜底!很多企业以为用分公司“隔离”风险,其实法律上总公司永远跑不掉。
企业避坑指南——3招守住钱袋子
- 验收备案别“甩手”,主动推进是关键
工程完工后,若因自身原因(如与开发商扯皮)拖延备案,却以此拒付分包商款项,法院很可能判你“自作自受”。建议:指定专人跟踪验收流程,留存配合证据(如催告函),避免被认定为“恶意阻挠”。 - 结算签字要“闭环”,权责到人防扯皮
员工对外签字前,必须书面明确授权范围(比如“仅限本项目结算”),并在合同中约定“无公章+指定人员签字无效”。同时,定期清理项目人员权限,避免“离职员工代签”等漏洞。 - 债权转让别“装傻”,48小时内必须回应
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若对债务有异议,务必在48小时内书面提出(如质量不合格证明)。像本案中企业沉默不回应,等于默认债务,后续再抗辩就晚了!
小贴士:合同里写“备案后付款”不等于“永远不付款”!只要工程实际完工、无质量问题,且企业自身导致备案卡壳,法院照样会判你付钱。诚信履约才是企业最硬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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