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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由总承包单位代发不等于建立劳动关系-松滋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松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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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2)鄂10民终77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外人周某近年在松滋市多地承接工程劳务承包业务,雷某系周某聘请的工程劳务施工人员之一,双方未签订书面雇佣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按照用工类型及雷某的出勤日等进行结算。自2019年下半年开始雷某即接受周某的雇请在周某承接的松滋市新城壹品一期工地及新城壹品二期浙江二建工地等从事工程施工劳务。

南通某建集团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注册成立于2019年6月,系以公司名义承接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等工程施工业务的企业。南通某建松滋分公司于2019年下半年承接湖北松滋金投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的松滋市金投新城壹品建设项目第三标段施工工程后,于2020年3月1日与案外人周某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南通某建松滋分公司将新城壹品三标楼内架搭设劳务分包给案外人周某,分包范围为新城壹品三标6#、7#、12#、13#、19#、20#楼内架搭设,分包工期为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0月30日,劳务报酬按计量支付,工程单价和分包内容为6#、7#、12#、13#、19#、20#楼内架搭设、拆除,按每立方10元结算。后南通某建松滋分公司又于2021年4月1日与案外人周某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南通某建松滋分公司将新城壹品三标38号楼楼内架搭设劳务分包给案外人周某,分包工期为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0月30日,其他合同约定与前一份合同约定相同。

上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自2020年6月起,当南通某建松滋分公司承建的新城壹品三标工地有内架搭设劳务施工任务时,周某即安排雷某到该工地上从事架子工等小工工种劳务。根据松滋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生成的"松滋市劳动监察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人员档案"电子信息显示,雷某系南通某建松滋分公司"新城壹品建设项目第三标段"外架工5组架子工,录用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根据南通某建松滋分公司设置在新城壹品三标工地上的实名制考勤机打卡记录显示,雷某于2020年12月共打卡6天、2021年1月共打卡5天、2月共打卡5天、3月共打卡28天、4月共打卡14天;南通某建松滋分公司根据其与周某的口头约定,先由周某给其聘请的劳务施工人员确定工资数额,再由南通某建松滋分公司按照周某指定的工资数额,并结合周某劳务分包工程计量额度,通过其"金投新城壹品建设项目第三标段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向雷某账户分别于2020年7月7日两次转款9000元、于2020年9月4日转款2500元、于2020年9月16日两次转款7500元、于2021年1月8日两次转款15000元、于2021年5月13日两次转款7560元,以上合计转款41560元。2021年4月18日上午,雷某在新城壹品三标第38号楼(商业楼)工地施工过程中受伤。后雷某、南通某建松滋分公司因劳动争议产生纠纷,雷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驳回了雷某的全部仲裁请求。雷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雷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雷某与南通某建松滋分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南通某建松滋分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工资由总承包单位代发,不等于与总承包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很多企业以为只要通过公司账户发了工资,就一定构成劳动关系,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误解!

为什么雷某输了官司?

  1. 真正的"老板"不是总包单位:雷某实际上是周某聘请的,听从周某的安排干活,工资标准也是和周某约定的。总包单位南通某建松滋分公司只是按照周某的要求,帮忙把工资打到雷某卡上而已。

  2. 考勤记录"露馅"了:如果真是公司员工,应该天天上班打卡。但雷某在5个月内只打卡58天,说明他不是稳定地为总包单位工作,而是断断续续地为周某干活。

  3. 管理系统信息不等于劳动关系:虽然"劳动监察信息化管理系统"里登记了雷某的信息,但这只是政府为保障农民工工资设置的平台,不能直接证明劳动关系。

企业如何防范类似风险?

  1. 规范签订分包合同:像本案中南通某建松滋分公司与周某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就很关键。合同要明确写清楚是"劳务分包",不是"劳务派遣",要写明分包范围、工期、价格计算方式等细节。

  2. 避免混淆工资支付主体:总包单位代发工资时,一定要保留周某提供的工资清单、结算凭证等证据,明确标注"代发"性质。最好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清楚代发工资的操作流程。

  3. 考勤管理要真实准确:工地实名制考勤不能流于形式,要真实记录每个工人的出勤情况。像本案中雷某打卡天数很少,反而成了证明非劳动关系的证据。

  4. 不要混同管理:总包单位管理人员不能直接指挥分包单位的工人,应由分包单位自行管理其工人。本案中法院查明,决定雷某何时去工地、发多少工资的都是周某,与总包单位无关。

  5. 完善安全责任约定: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责任,像本案中雷某受伤后的医疗费用由周某支付,这一点很关键。总包单位如果垫付了医疗费,一定要保留凭证并明确是代付性质。

很多企业认为:"我们通过公司账户发了工资,系统里也登记了信息,应该没问题。"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这些都不足以证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核心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谁给你安排工作、谁考核你的表现、谁决定你的去留。如果这些都由分包商决定,即使总包单位代发了工资,也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给企业的具体建议:

四、专业法律顾问助您规避风险

作为企业,面对复杂的劳动用工关系,一不小心就可能陷入劳动争议。征和律师事务所专门为企业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我们熟悉各类用工模式的法律风险点,能帮助企业规范劳务分包、防范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风险。我们的服务有极高的性价比,可以先试用满意后付款,让您零风险体验专业法律服务的价值。别等纠纷发生才想起法律风险,提前规划才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