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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不是企业逃避租金支付义务的借口-松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松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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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10民终30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刘某、文某夫妻于2017年3月购买位于松滋市街道道**号(洲业国际汽车城)26幢101室、102室商铺,2019年3月27日取得不动产权证。2017年3月29日,刘某、文某与某某公司签订《商铺委托经营合同》,约定:刘某、文某将商铺委托某某公司经营,委托期限从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止共六年,前三年免租;自第四年开始,某某公司保证年租金收益不低于37767元,按季度支付。合同履行中,某某公司仅于2020年7月24日、2021年1月15日、2022年7月22日支付租金9652元、18884元、8884元,合计37420元。按约定,2020年3月29日至2023年3月28日应支付租金113301元,尚欠75881元。合同还约定"乙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甲方租金的,由乙方按当年的房租额度支付违约金"。

法院最终判决:某某公司需向刘某、文某支付欠付租金75881元及违约金9443元。某某公司以"疫情导致经营困难"为由上诉请求减免租金和违约金,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1. "委托经营"不等于"甩手掌柜",小心合同性质被翻盘
本案中,某某公司以为签订的是"委托经营合同",就能把经营风险转嫁给业主。但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份合同"具备租赁合同的属性远大于委托合同属性"。为什么?因为合同约定前三年免租,后三年却保证固定租金收益,且某某公司"自主管理经营,自负盈亏"。这本质上就是换了个名字的租赁合同!

很多企业为规避租赁风险,喜欢用"委托经营""联营合作"等名义签合同,却忽视了合同的实际内容。法官判案看实质而非名称。如果合同约定你必须支付固定收益、承担经营盈亏,那就等于签了租赁合同,必须承担承租人的全部责任。建议企业在签订类似合同时:

2. 疫情不是拖欠租金的"万能挡箭牌"
某某公司上诉时哭诉:"疫情三年商铺无法经营,请求减免租金"。但法院直接驳回,理由很简单:合同里没写!双方在签合同时,既没约定疫情等特殊情况的租金调整机制,也没把疫情列为免责条款。

疫情三年,不少企业确实经营困难,但法律不是"同情心"。如果你希望在特殊情况下能减免责任,必须在签合同时白纸黑字写清楚:

记住:事后的"经营困难"理由很难被法院采纳,事前的合同约定才是护身符。

3. 违约金不是"吓唬人",真违约就得真掏钱
某某公司认为"支付9443元违约金过重",还强调"公司负债累累,无资金来源支付"。但法院认为:合同明确约定"按当年房租额度支付违约金",且金额未超出法律规定。更关键的是,某某公司拖欠租金7万多是事实,违约就是违约!

很多企业总抱着侥幸心理:"反正对方是长期合作伙伴,不会真追究",或者"我公司都快破产了,还能把我怎样"。但法律不讲人情: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做生意总有起伏,但法律风险必须前置防控。别等到官司输了才后悔:"当时要是把合同写清楚就好了"。合同不是走过场的纸,而是企业经营的生命线——这条线画歪了,再多的"客观原因"也救不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