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疾病不能减轻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松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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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鄂1087民初112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3年12月30日18时,王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D9小型客车,沿台小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台小线1425公里+500米处转弯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行人李某,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李某受伤,车辆受损。2024年1月2日,该事故经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当天,李某被送往松滋市某甲医院治疗后第二天因伤情严重转院至松滋市某乙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裂伤、上颌窦骨折;2.骨盆多发骨折;3.右侧胫腓骨上端粉碎性骨折;4.舌咬伤。2024年2月29日,李某在松滋市某乙医院因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2024年4月2日,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被鉴定人李某符合在交通事故外伤和自身疾病共同作用下导致误吸造成窒息死亡,建议交通事故外伤在死亡中的参与程度为50%,支出鉴定费30000元。肇事车辆鄂D9的小型客车属王某所有,在中国某财保松滋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商业三者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受害人李某,1952年1月21日出生,2024年2月29日死亡,殁年72周岁。事故发生后,王某已垫付医疗费及救护车费用173991.89元,中国某财保松滋支公司已赔付18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中国某财保松滋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某等4人各项损失453101元;同时返还王某垫付款173991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别让"对方身体不好"成为你少赔钱的理由!
这个案件最值得企业老板注意的点是:即使专业鉴定机构认定交通事故只"贡献"了50%的死亡原因(另外50%是死者自身糖尿病、肺气肿等疾病),法院仍然判决肇事方要全额赔偿!为什么?因为死者72岁高龄、患有基础疾病是自然生理现象,不是她的过错。就像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说的:"受害人特殊体质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
很多企业负责人可能觉得:"撞到一个本身就有病的人,我为啥要全赔?"但现实很残酷——法院只看一个关键点: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你是否全责。本案中司机王某负全责,而李某自身疾病是客观存在的生理状态,不是她"故意找茬",所以保险公司想用"50%参与度"少赔30万,法院直接驳回!
给企业主的3条保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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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要"狠"一点
本案司机王某如果平时注意:①定期检查车辆刹车系统(判决提到"操作不当");②给司机做防御性驾驶培训;③安装行车记录仪。可能根本不会发生事故。企业有公车的,每月至少做一次安全检查,别等出事才后悔。 -
保险额度要"高"一点
本案肇事车买了300万商业险救了大命!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算下来近65万,如果只买100万保险,王某自己要倒贴15万。建议:- 普通企业车:三者险至少200万起
- 物流/运输企业:直接拉满500万
(别心疼保费,出事才知道这钱花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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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后处理要"快"一点
王某做对了两件事:
✓ 第一时间垫付17万医疗费(保留所有票据)
✓ 配合做事故责任认定(不狡辩"对方也有错")
这让他最终没自掏腰包。企业如果撞人:
→ 立即打120+122(别先找老板请示!)
→ 用公司账户垫医疗费(个人转账要备注"事故垫付")
→ 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最后划重点:现在法院越来越保护普通行人!就算对方是老人、病人,只要事故认定你全责,该赔的钱一分不能少。最好的风险防范就是——让事故根本别发生。从今天起,给公司司机开个安全会,查查车辆保险是否买足,这才是真正的"省钱大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