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土地投资协议必须分清责任主体,否则多方共同担责-应城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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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9民终124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4年10月6日,湖北某翔选矿药剂有限公司与应城某长江埠街道办事处、应城某中加某园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湖北某翔公司在应城某长江埠中加化工园内使用55亩土地建设生产基地。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11月3日,湖北某翔公司分四次向应城某中加某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款270万元。2015年6月8日,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将用地面积调整为100亩。协议生效后,湖北某翔公司完成环评、设计等前期工作。但应城某中加某园管理有限公司收款后五年多未履行土地征收义务,期间湖北某翔公司多次交涉无果,最终拟用土地被应城某长江埠街道办事处转让给第三方,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判决结果:
一审仅判决应城某中加某园管理有限公司返还270万元投资款及利息、18万元费用;二审改判应城某长江埠街道办事处和应城某中加某园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返还责任,但因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企业额外索赔79万余元的诉求被驳回。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像一面镜子,照出了企业投资中最容易"踩坑"的三个问题,普通人也能一眼看懂:
风险一:"甲方"身份模糊=责任转嫁成功
湖北某翔公司犯了个致命错误——把270万元打给"园区管理公司",却以为街道办事处只是"旁观者"。实际上,协议里街道办事处和管理公司共同作为"甲方"签字,但企业既没查清谁有权处置土地,也没在合同里写明"谁收钱谁负责"。结果官司打到二审,法院直接认定"两家必须一起还钱"。
✅ 防范指南:
- 签约前务必确认:政府签约方是否有土地处置权(例如自然资源局才有权卖地,街道办通常无权);
- 合同中明确写清:"投资款仅支付至XX指定账户,其他方收款不视为履行义务";
- 要求政府方提供红头文件证明其签约资质,别被"管委会""指挥部"等临时机构忽悠。
风险二:付款对象错乱=钱打水漂难追回
企业把钱付给园区管理公司,却不知道这笔钱可能被街道办挪用。更糟的是,合同里没写"钱到哪一步该退",导致企业拖了5年才发现土地根本没落实。等想起打官司时,对方互相推诿:"钱是A收的,事是B办的,关我什么事?"
✅ 防范指南:
- 投资款必须付给土地出让主体(如自然资源局),绝不要付给"园区公司"等中间方;
- 合同中设置分期付款条款,例如:"完成土地征收后付30%,挂牌公示后付50%";
- 每笔付款后立即索要盖章收据,并备注"此款用于XX地块投资"。
风险三:违约条款缺失=损失只能自认倒霉
最可惜的是,企业明明损失了79万余元(人工费、市场机会等),却因合同没写"违约怎么赔",二审直接驳回索赔。法院明确说:"你们自己没约定,法律不能替你们创设责任!"
✅ 防范指南:
- 违约金必须量化,例如:"逾期交地超30日,按日0.05%支付违约金";
- 列明可索赔范围,如:"包括但不限于环评费、设计费、预期利润损失";
- 加一句"守约方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避免赢了官司却亏了律师费。
💡 一句话总结:政府项目≠零风险!签约时盯着"谁签字、钱给谁、违约赔多少"这三点,比托关系更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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